“原来他的跑车是租的 ”5月24日,四川成都,一加油站发生惊险一幕。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辆黄色的福特野马在加油站加油时,司机与副驾驶上的人都没有下车。只见女工作人员看到油枪已跳表,欲去收枪时,早有准备的司机立马加大油门,扬长而去。而女工作人员由于油枪未收,被油管打中头部,撞到防护栏后,重重摔倒在地上。 事后女工作人员坐在地上捂着头,眼睁睁地看着对方加速离开。目前,加油站已报警求助,警方已介入调查此案。 事发后,有网友纷纷指责司机舍得花钱买好车,却不舍得花几百元买加油,必须严惩这种行为。 据九派新闻报道称,原来涉案的福特野马车是两名男子从车行租来的,而且在加油时,他们使用的是套牌。 据租车公司负责人称,租车的是一名98年出生的年轻男子。对于还车时,车的加油口有一处损伤的解释。男子却恶人先告状,说是碰到偷油的,然后把油箱撬了。目前,租车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已搜集证据报警求助。 那么男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呢?
首先,男子加油不给钱,实际上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抢夺他人财物的处罚,一般将根据涉案价值为追责依据。即当行为人抢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有多次抢夺行为的,构成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规定,犯本罪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便不构成犯罪的,也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使用伪造机动车车牌的,由交警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警方调查男子确实系使用套牌的,那么根据其逃跑时,对加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来看,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有事后逃逸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虽然车辆的所权属于租车公司的,但根据租车合同来看,承租人租车后对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有使用权。如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利用租用的车辆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承租人需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此以外,承租人因其违约行为,给车行所带来的损失,需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承租人自己犯的事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由违约行为给车行带来的损失,该赔偿还要赔钱。当然,加油站的损失以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损害,男子亦要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那么大家认为,司机租跑车是用来干什么的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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