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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被男子侵犯四次,第五次侵犯时将对方毒死,构成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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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5 16:04: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小莲相貌出众,是某医院的女护士,父母双亡,家中只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小莲25岁那年,某天在下班路上,遇到村里出了名的坏人黄某。黄某用暴力手段将小莲拖至无人之处,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黄某威胁小莲不准报警,否则会伤害其全家性命。由于小莲知道黄某之前的种种恶行,怕他真的会伤害到家人,加上胆小,所以小莲选择忍气吞声,不敢报警。 黄某第一次得手,发现小莲没有报警后,就胆子越来越大。在接下来的短时间内,连续三次用同样的方式强行与小莲发生了性关系。
最终,小莲不堪其扰,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小莲通过工作的便利和对药品的认知,拿了种可通过擦拭在人身上,只要接触就能让人短短几分钟内中毒的药品随身携带。
某天,黄某又出现在小莲回家的路上,欲再次侵犯小莲。小莲随即拿出该药品擦拭在自己身上后,警告对方不要碰自己,并再三明确告诉黄某该药品的效果。可是黄某并不信,他认为这只是小莲为了不受侵犯而编造的谎言。于是黄某又再一次对小莲实施侵犯。但过程中,黄某中毒而亡。
随后,小玉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警方的到来,接受处理。
一、死者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黄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莲发生性关系,故构成强奸罪,依法本应对其追责。但由于其已身亡,按规定就不会再对其予以追责。
二、本案小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小莲被公安机安带走接受调查后,该以什么罪名追责引起了大家的争论,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三种观点:
1、小莲构成故意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持这个观点的网友,主要是认为小莲连续受到四次侵犯后,都没选择报警,而是以故意杀人的方式使自己得以“解脱”,有报复杀人之嫌,虽事出有因,但并不能免除其刑罚。 2、小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行为。
持这个观点的网友,认为小莲虽知道该药物所带来的后果,但是她认为以此方式能够震慑到黄某,令黄某不敢再进一步侵犯。但由于黄某并没有相信小莲的话,而导致中毒身亡。因此小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小莲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持这种观点的网友最多,除了是对小莲的遭遇同情之外,还包括对黄某欺凌弱小女子不法行为的痛恨。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根据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受害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对行为人予以必要的反击。由此而产生对不法分子的损伤‬不负刑事责任。
三、女性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该如何做?
女性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条件允许,第一选择应当是报警求助。如果条件不允许不妨参照以下几点适机保护自己:
1、被男性侵犯时,可找机会用全力踢对方的下体;
2、可适机用双指戳对方双眼;
3、人体的喉结处是相对薄弱的地方,击打行为人此部位能够一定程度上对其造成损伤。
如能完成上述任意一条后,则迅速离开现场,并马上报警求助。
四、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
女性出门在外一定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在晚上时尽量避免独自一人在人流极少的路段逗留。如遇突发事件,应在保证个人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就算过程中无法做到,事后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对于不法分子,我们要做到零容忍,坚决要让不法分子为其行为付出最惨重的代价。
对本案小莲的行为,大家认为应当适用哪一种观点呢?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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