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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错将吃剩锅底端给顾客,免单并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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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7 16:25: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9月26日,近日,江苏昆山有网友曝料称,紫竹路醉码头火锅店将客人吃完的锅底重新给下一桌顾客。

视频中,顾客从新端上来的锅底中捞出来西瓜丸子等食物,顾客赶紧反映给了火锅店,随后顾客报警并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醉码头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也来了,检查之后也没发现问题。当天端锅底的是新来的员工,以为是给客人的就给端了过去。

“她是第一次端锅底,只有一个锅她就以为是三楼出的锅底,她就直接端上去了,然后我们及时发现了,也带他们去医院诊疗了,我也是一直在跟对方协商当中。”

客人就吃了几口,火锅店及时发现了,也带顾客去医院检查了都没问题,目前还在协商处理中。

工作人员称:“顾客今天去的是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局今天都到我们这边来检查了,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我们这是老店了,开了四五年,有很多老顾客的。”

27日,该火锅店店长回应目前已与顾客达成和解,已10倍赔偿顾客2280元,并对当晚消费的228元免单处理。

27日上午,该火锅店店长朱先生回应极,事发后,当地市场监管、工商、警方到店进行了调查,协调处理。通过调取店内监控发现,的确是服务员端错了锅底,“新员工第一天上班没做过餐饮行业,端错了锅底,目前已经不来店里上班了。”朱先生说,26日晚店方已与顾客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顾客的要求,已十倍赔偿2280元,并退回当晚的228元的餐费。

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近日也有类似报道9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依法对陈某某、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回收“老油”炒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的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双双获刑。

陈某某是沙湾区铜河路南段“重庆临江老火锅店”经营者,刘某是该火锅店的厨师。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为降低成本, 陈某某、刘某商量回收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中的油汁,制作成“老油”,添加到炒制的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

从2020年5月开始,刘某安排服务员将客人吃剩的锅底汤汁端进后厨,将剩余锅底汤汁倒入装有过滤盆的不锈钢桶里过滤食物残渣,用勺子打捞不锈钢桶里的油汁,待收集到50斤左右时, 对收集的油汁进行“洗油”获得“老油”,并按照“老油”、新牛油的一定比例炒制火锅底料。

至2022年1月14日, 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案,并现场扣押过滤油汁的不锈钢桶、过滤盆、收集的油汁、炒制的火锅底料。数据显示,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该火锅店销售红锅锅底1622锅,销售金额41405.90元; 销售鸳鸯锅底1408锅,销售金额38607.92元。经核算, 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586锅, 销售金额15362元。案发后, 陈某某、刘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陈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1405.9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收集餐厨垃圾熬制“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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