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的赵女士花400万元买了辆宾利跑车,由于工作在异地,就放在地下车库没开了。 没想到的是,一名男子在车库里练摩托车,竟然把这辆车撞了个洞。
赵女士表示,她平日在北京工作,因为摇不到号,所以就在杭州上了牌,车才跑了2000公里。 之后由于疫情,她一直没回来,车也一直没动,所以只买了交强险。 事发当天,这个男子借了小区一名租户的摩托车,在地下车库练车,没想到发生侧滑,把这辆宾利车的右前门撞出了个洞。 事后,赵女士非常气愤,直接报警,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男子要负全责。
那么车子进行维修要多少钱呢? 经过4S店评估,车子换门25万元,换前叶子板15万元,如果只做钣金需要3万元,但是这样车子会贬值25万元。万万没想到,肇事男子说,他只能补偿2万元,毕竟自己也不是故意的。 赵女士认为,自己在事发小区花费1000多万元买了房子,也是看中小区的服务,如今出现了这种事,小区物业也有一定的责任。 这个男子拿停车场练车没有考虑自身的安全吗?
难道也没有考虑到别人的财产安全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男子只赔偿2万,这个显然是不行的,只要法院判定其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且判决生效的,那么赵女士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i5 G9 K0 o9 g( j) @9 ~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总之,按照正常流程,不在规定的时间赔钱,赵女士就起诉3方 :物业,摩托车司机,摩托车主人。 法院给予对方认责,在规定时间进行赔钱,如果对方没有在时间规定内赔钱,直接起诉强制执行。 如果男子名下没有钱,再诉讼,让其变成失信人,以后不能贷款,出行也不方便。 难道男子一句不是故意的就可以了吗?成年人要为了自己的无知行为买单啊! 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小枫说法,从经典案件中品味百态人生。
' \1 g$ T/ K( B4 @/ X3 Y: l+ U
% S" h# q# e' N3 j& `7 U: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