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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弱女子实名控诉川北医附院:我从100斤降到58斤,只因你们太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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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9-21 17:09: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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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 S+ X9 I4 ~) K) K我叫郑良春,今年30岁,未婚,是中移工作人员。我实名投诉川北医附院消化内科杨国栋、黄涛等医生严重丧失职业操守和道德,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在为我做一个胃镜检查时,由于医生极不负责任,将我喉咙弄伤出血,事后他们为了推卸责任,竟匪夷所思地把包括挂号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全部退还给我,同时收回了相关票据,而且拒不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上下齐手串通一气,为了消灭证据如同训练有素的团伙作案,几乎做到了天衣无缝杀人不见血!这哪里还有半点白衣卫士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其行为连江湖骗子都自叹不如!事实经过是这样:2016年8月24日,当时我25岁,一向身体非常健康。只是当天我因胃有点不舒服,前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黄涛副教授处就诊,黄涛建议我作胃镜检查,具体由2位女性医生及杨国栋进行检查。胃镜检查于当天上午十一时许完成,之后随着麻药的消退喉咙痛感越来越重,乃至剧烈的疼痛使我无法进食,期间并伴随着高烧,我整个人都无法站立,消化科医生不仅不给予及时的处理反而予以退费逃避责任,试问有无医德。由于川北医附院在各个科室启用了大量没有临床经验的人员上岗,他们在给我做这个简单的检查时,竟导致我的喉咙受伤出血。面对这一严重后果,作为医务工作者没有给予任何积极的处理,而是在第一时间想到了如何逃避责任,随后他们愚弄患者,采取了一系列神鬼莫测的操作,叫我办理退费手续,直接叫胃镜室医生在就诊单据上签字,然后又叫我到门诊黄涛副教授处签字,我告知黄涛,医生作胃镜的时候导致我喉咙受伤了,胃镜室医生说退钱。黄涛医生核实情况后,便在就诊单据上签了字。接着,我按照医生的引导,拿着他们签字的单据,在医院门诊一楼12号窗口办理了退费。当时,我对医院这一番举动并不知情,还满以为他们是善意的,作检查造成问题理所当然退钱,后来我才明白过来,他们完全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回收证据,逃避责任。试想,医生如果不是为了遮丑,老百姓哪有已经交了费用,并且已经经过了用药和检查的程序,还能全额退回所有费用的好事?此后,我感觉喉咙开始有疼痛感,便多次回到胃镜室问医生是怎么一回事,他们极不耐烦地说“做了胃镜后有疼痛感,哪怕痛个一两天都是正常的”,并没有给予我留院观察。我当时还是个涉世不深的女孩,并不知道医院险恶和人心险恶,就选择了充分信任医生,当天就从医院回到了家中。由于喉咙疼痛不断加重,我一直没能进食、进水,剧烈的疼痛让我连话也说不出来,同时伴随高烧,我精神萎靡,无法站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但川北医附院的医务人员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却背道而驰,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完全置之度外,他们的行为背离了救死扶伤的初心,让人彻底寒心!我先后前往南充市中心医院、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南充市中医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积极治疗,在病情得到了基本稳定后,我于2016年9月8日前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找他们协商处理此事。消化内科推荐我到耳鼻喉头颈科吕萍教授处就诊,当吕萍教授询问我病史时,我如实告知,在你们医院消化内科作胃镜检查受伤后,喉咙就成这个样子了。接着吕萍教授开据了检查单,检查后医生告知是“先天性鳃裂瘘”,要求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此时的我,对医生的诊断是存疑的,准确地说,我根本就不信任他们了,而后,我又提出申请,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科封存病历,接待的工作人员是医务科的鲜吉,她也只是对封存病历的申请作了一个收到的处理,并没有进行封存。随后,我便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左侧颈部间隙感染”,并不是川北医附院所说的“先天性鳃裂瘘”,在华西医院的首次手术的病理报告可以为证。后经过抗感染,切开引流及安胃管治疗,病情有所好转。因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医生的过错,导致我咽部受伤发炎化脓,经过多次手术,进食的疼痛与呛咳,使我至今无法正常饮食,依靠奶粉、营养液等维持生存。近6年来,我时时经受疼痛的折磨,免疫力极为低下,夜夜难眠,体重从100零几斤骤然减到58斤,医疗事故对我身体上造成了难以言表的创伤,同时我精神上也遭受了非人般的巨大损害,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原定在当年举办的婚期被无限期推迟,也给我的男友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病情相对稳定的时候,我多次与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协商,但医院不仅推卸责任,还一直拒绝向我提供作胃镜的相关病历资料,期间虽经医调委调解和法院审理,但因为医院不提供门诊病历,导致我证据缺失,合法正当的请求不是被驳回就是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我到医院原来是为了治疗并不严重的胃病,结果胃没有治成,喉咙却遭到了医生的伤害,导致我身体和心灵双重受伤。这里,我有理由向全社会发出呼吁:这就是川北医附院部分医生的所作所为,他们不但医术低劣,医德医风也严重败坏,凡是在这家医院受到损害的病人或病人家属,都应该找他们进行清算!在此,我坚决请求上级有关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这起医疗事故启动调查,严肃追究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杨国栋等医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擅自隐匿、销毁病历、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责任,以及对我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为医疗部门揪出害群之马,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在此不胜感激!8 m9 e+ L+ T& p8 S5 U7 H
受害者:郑良春
% R, H- B! m9 a  X, r2 Z: q' y" t联系电话:173810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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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作胃镜之前的我
$ ]/ d, ?8 c; U9 [% M后附本人前后对比照片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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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 T# G  k' `8 E% a  f) ^# _- K法庭上院方承认作胃镜时有出血的事实( U# R! h! Z0 G
出事情后,医院立马退回了我全部的费用. C9 n' G% d' q- W"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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