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人百姓百脾气,古人流传下来的话自有其道理。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人都有,各人的嗜好亦是千奇百怪。正因为如此,就形成了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有人睡觉没有安全感,习惯穿着衣服睡。而有人就喜欢自由自在,因此裸睡的人也不罕见。这不,江苏常熟就发生过一件奇葩事,算是给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的人敲个警钟。
2013年8月29日凌晨时分,夜深人静,万籁俱寂。一阵阵凉风袭来,苏州常熟女子王某在自家床上酣睡。她已入梦境,可是却不知外面有多少人还没有睡呢。王某的邻居赵某起夜时,发现隔壁的灯光投射到了外面的地上,顿时觉得奇怪。这么晚了,这邻居女孩在干什么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带着一丝疑惑和好奇心,赵某猫着腰蹑手蹑脚来到王某屋前。这时他才看出,刚才的灯光居然是从门缝里折射出来的,好像门并没有关严实。赵某透过门缝,看到屋里只有王某一个人,而且还裸睡在床上。赵某尝试着推了下门,结果门居然没有上锁。
赵某此时心里动起了歪心思,这不是天赐良机吗?为了保险起见,赵某又“砰砰砰”地故作姿态敲了几声门,王某依然是没有任何回应。这时赵某不再害怕,他走近王某身边并拍打了她的背部,然后问:“你晚上睡觉怎么不关门呢?” 但是王某睡得太死,压根就不知道有人进了自己的屋子。见王某毫无反应,赵某就对其实施了性侵。完事后,赵某正准备离开时,他的同室好友刘某突然敲门,赵某吓得衣服没穿好就赶紧溜之大吉了。不知刘某是事先已经藏在门外,还是过路的妖精。这刘某也是个好色之徒,他看到赵某离开后,屋子里又只剩下王某一人。于是,刘某也想来捡个便宜。俗话说得好:不打勤、不打懒,专打不长眼。这刘某就是那种不长眼的人,经过赵某刚才的一番动作,王某已经快要醒了。刘某刚刚有所举动,王某就突然惊醒并大呼救命,受到惊吓的刘某落荒而逃。 虽然刘某并未占到自己便宜,但王某思来想去,总觉得那里有点不对劲。于是,王某拿起电话报了警。原来,19岁的王某素来喜欢裸睡,事发那天晚上,可能是锁门后门锁自己给弹开了。因为自己平时工作劳累,所以晚上睡眠很深,以至于第一次被侵犯时还以为自己是在做梦。后来,赵某和刘某因为涉嫌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从法律角度评价此事呢? 1、两人均涉嫌强奸罪。赵某和刘某均是以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实施了奸淫行为。虽然赵某在与王某发生关系时,王某虽然没有反抗,但是仍然推定为违背王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含了王某因为熟睡而不知反抗的情形。刘某的情形比较好认定,因为他直接遭到了王某的抵抗。所以,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苏州身边事儿# 2、赵某构成强奸既遂,而刘某则是未遂。因为王某一直在沉睡,在其睡梦中赵某已经完成了奸淫行为,刘某敲门只是加速了他的离开,并不影响其构成犯罪既遂。而刘某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他还没来得及做什么实质性动作,王某就醒了,之后他就逃走了。刘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因此其构成犯罪未遂。对于刘某的量刑,可以比照赵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赵某,司法实践中量刑一般是3年有期徒刑左右,而刘某则可能被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 3、两人先后对王某实施侵犯,是否构成轮奸?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两人以上轮奸同一女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刘某和赵某可算是要把牢底坐穿了。实际上,刘某与王某的行为未必会构成共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需要事先共谋或者事中临时起意合谋而为,但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难以判定两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因而刘某与王某是否构成轮奸,还需要对案情进一步的分析才能得出结论。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刘某和赵某作为王某的邻居,竟然对王某下手,那还能跑得了吗?刘某和王某是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但有人认为,女孩子裸睡一点都不安全,特别像王某这种睡得很死的,所以一定要穿衣服。还有人认为,和衣而睡还是裸睡是每个人的自由,问题不在于有没有穿衣,而是在于门有没有锁。所以,时刻树立安全意识才是最重要的。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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