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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城层层违法转包竟获法院支持 实际施工人望“钱”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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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15: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商贸城层层违法转包竟获法院支持 实际施工人望“钱”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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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眼前热闹非凡,一片生机勃勃的商城,实际施工人袁怀玉、陈小均、蒋爱民以及天扬劳务程登勇等人心情格外复杂。这是他们8年前带着千余民工亲手承包修建起来的,但至今还有近五千万元的劳务款没有着落。“我们的背后涉及近千余民工兄弟的血汗,殃及千家万户,这几年我们快崩溃了。”
<span]  看着眼前热闹非凡,一片生机勃勃的商城,实际施工人袁怀玉、陈小均、蒋爱民以及天扬劳务程登勇等人心情格外复杂。这是他们8年前带着千余民工亲手承包修建起来的,但至今还有近五千万元的劳务款没有着落。“我们的背后涉及近千余民工兄弟的血汗,殃及千家万户,这几年我们快崩溃了。”
<span]  这是位于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的攀西国际商贸城。袁怀玉等人本想通过司法维权,但一起简单的建设合同施工纠纷案却被法院判得纷繁复杂,让人云里雾绕:总价5000余万元的劳务得不到法治保障。搜索相关法律文书发现,该项目工程合同纠纷案玲琅满目。背后核心问题是,承包方承揽工程后收取“管理点子费”随手又违法转包,继而再一连串的违法分包。
图为涉案项目建设时的状况
竣工经营数年的商贸城 还欠上千民工工资?
  《攀西国际商贸城来了,它将给西昌人带来什么改变?》这是凉山州当地权威媒体于2015年12月24日的宣传报道。透过这篇报道可知,攀西国际商贸城于2014年8月开工,直到本篇稿件出炉时,一期工程28万多平米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报道称,在建设过程中投入38万人次的劳动就业,累计投入近10亿资金,有效地拉动了经济增长。文章还介绍称,如此迅速的工程进度与“西昌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
<span]  《攀西国际商贸城来了,它将给西昌人带来什么改变?》这是凉山州当地权威媒体于2015年12月24日的宣传报道。透过这篇报道可知,攀西国际商贸城于2014年8月开工,直到本篇稿件出炉时,一期工程28万多平米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报道称,在建设过程中投入38万人次的劳动就业,累计投入近10亿资金,有效地拉动了经济增长。文章还介绍称,如此迅速的工程进度与“西昌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
<span]  据当地知情人士介绍,攀西国际商贸城赶上西昌西部新城发展的机遇,商业体从预售到后期运营都非常成功。“当时的销售价格在六七千元每平米,但卖得非常火爆。”这位知情人说,后来第二期又建成了住宅小区,购房者络绎不绝。作为一个开发项目,在很多人看来,都给予攀西国际商贸城极高的评价。
  “我也不得不服鸿博公司确实做的很成功。”袁怀玉介绍,在2017年12月15日,攀西国际商贸城一期做了竣工验收。但验收后,包括他在内的多个包工头或者劳务公司至今没有结清款项。“欠我的劳务款里还有上千民工的工资,我垫付了大部分,还有很多我实在无力垫付拖欠至今,我也成了被告。”作为在外承包劳务多年的袁怀玉称,他实在想不到为何如此成功的项目会导致他们面临这样的局面。熟悉本案的一位专家也感概,很难想象这样一个项目为何逃脱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监管。
<span]  “我也不得不服鸿博公司确实做的很成功。”袁怀玉介绍,在2017年12月15日,攀西国际商贸城一期做了竣工验收。但验收后,包括他在内的多个包工头或者劳务公司至今没有结清款项。“欠我的劳务款里还有上千民工的工资,我垫付了大部分,还有很多我实在无力垫付拖欠至今,我也成了被告。”作为在外承包劳务多年的袁怀玉称,他实在想不到为何如此成功的项目会导致他们面临这样的局面。熟悉本案的一位专家也感概,很难想象这样一个项目为何逃脱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监管。
<span]  为解开上述疑惑,得从攀西国际商贸城工程建设说起。早在2013年11月23日,鸿博公司作为业主发包方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为中铁二十三局第八公司,已注销)签订了《攀西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2月24日,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就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该合同名为劳务协作,实则是全部转包(包工包料),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抽取2%的管理费用。2014年7月25日,袁怀玉又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签订了《公司内部承包合同》。2016年8月,袁怀玉承包的工程通过分项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2017年5月30日,袁怀玉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下欠未付劳务款1600余万元。
  梳理该流程毫无破绽。“可现实问题把我整神了。”袁怀玉说,他进场施工之初是经过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准许,且以仪陇县兴都劳务公司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有缴纳保证金的凭据以及现场使用兴都劳务公司塔吊施工合同)。“我根本不认识长锟劳务的任何人,也不知道这个公司,我们地下室都搞完了,中铁公司突然找到我们说为了规范管理应付检查,所有的合同都得收回并重新和长锟劳务签,我们和中铁公司之间不发生任何合同关系。”于是,迫于无奈才有了前文提及的《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二十三局收回了原合同)。
<span]  梳理该流程毫无破绽。“可现实问题把我整神了。”袁怀玉说,他进场施工之初是经过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准许,且以仪陇县兴都劳务公司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有缴纳保证金的凭据以及现场使用兴都劳务公司塔吊施工合同)。“我根本不认识长锟劳务的任何人,也不知道这个公司,我们地下室都搞完了,中铁公司突然找到我们说为了规范管理应付检查,所有的合同都得收回并重新和长锟劳务签,我们和中铁公司之间不发生任何合同关系。”于是,迫于无奈才有了前文提及的《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二十三局收回了原合同)。
<span]  自袁怀玉、程登勇等实际施工人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结算后,他们就开始为近5000万元的劳务费奔波,走上了漫长的维权路。在2017年12月15日攀西国际商贸城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他们得知,通过发包方鸿博公司与承包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单,四川长锟劳务公司竟然还倒欠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100多万元。袁怀玉等人开启了诉讼追讨劳务款的路程,他们将四川长锟劳务公司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业主一起推到被告席。西昌法院一审认定,袁怀玉等人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四川长锟劳务公司应当支付该笔劳务款以及利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业主也应当在该劳务款项范围内向袁怀玉、程登勇支付该笔劳务费。
  然而,二审发生了变化。凉山州中院认为,袁怀玉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故不应当对一审认定的劳务款承担责任。同时,该法院还认为,由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发包人,支付前述劳务费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可奇怪的是,同为实际施工人的天扬劳务公司程登勇就同一事实另案起诉时,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和鸿博公司均为被告。二审法院同样予以驳回,认为该两家公司不承担责任。
<span]  然而,二审发生了变化。凉山州中院认为,袁怀玉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故不应当对一审认定的劳务款承担责任。同时,该法院还认为,由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发包人,支付前述劳务费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可奇怪的是,同为实际施工人的天扬劳务公司程登勇就同一事实另案起诉时,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和鸿博公司均为被告。二审法院同样予以驳回,认为该两家公司不承担责任。
<span]  “同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认为我应该找发包人。那为何天扬公司找到发包人时,又拿出合同相对性来驳回,这明显是恶意玩弄法律条款,失去了最朴素的正义。”从袁怀玉提供的判决文书可明确两个事实:一是袁怀玉系实际施工人,二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违法转包或分包。
  参与本案研讨的前述专家也分析称,根据《民法典》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袁怀玉等人的劳务款在此情形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业主以及施工方等索要工程款。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而且案件本身的事实是,袁怀玉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所签的合同完全是基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指使。袁怀玉本来就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仪陇兴都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在先,存在事实上的黑白合同关系。
<span]  参与本案研讨的前述专家也分析称,根据《民法典》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袁怀玉等人的劳务款在此情形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业主以及施工方等索要工程款。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而且案件本身的事实是,袁怀玉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所签的合同完全是基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指使。袁怀玉本来就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仪陇兴都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在先,存在事实上的黑白合同关系。
<span]  本案颇为诡异的是,四川长锟劳务公司应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再次承包了全部工程。但其结果是,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结算3.2亿, 中铁公司向长琨公司付款近3.4亿,账面显示超付了2100余万元(含600多万元的挂靠费),长锟公司还要继续支付袁怀玉以及天杨劳务公司和陈小均等实际施工人劳务款项五余千万元。长锟公司负责人说:“我们特别冤,公司帐户实际收款六千九百余万元,而实际支付七千一百多万元,其余的款项都是由二十三局代长锟公司支付。施工过程中,我们公司只派了一名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二十三局管理团队的一切工作,而项目实际管理团队人员近二十人,全由二十三局组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结算过程中,二十三局不让长锟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参加,而是由发包方和二十三局单独结算,造成了结算款和实际结算费用达到了近五千余万元的差距(主要是结算过程中不以合同和竣工图纸为依据,少算、漏算、漏项等)。按合同约定,二十三局占2%的股份,长锟公司占98%的股份,但在结算过程中,二十三局却不让长锟公司直接参与结算,这不是2%的股份当了我们98%的家吗?此项目按照合同协议,零九清单定额不下浮结算,组价每平方应为1300元左右,应结算3.8亿左右。但实际上只按3.2亿结算,每平方只有1050元,这不是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吗?我们公司是二十三局的入围劳务公司,所有行为都代表二十三局,蹊跷的是,法院判定,实际施工人只能找我们长锟公司索要劳务费,不准找二十三局和业主,我们这是干了盆大的活,结了碗大的事。”该负责人质疑,这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金蝉脱壳之计,使得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停留在一张判决书上。
  “揭开面纱,实质上就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己跟自己签的合同。”袁怀玉、蒋爱民、陈小均以及天扬劳务公司负责人程登勇沮丧着说。
<span]  “揭开面纱,实质上就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己跟自己签的合同。”袁怀玉、蒋爱民、陈小均以及天扬劳务公司负责人程登勇沮丧着说。
<span]  法院认定中铁二十三局第四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另一关键是1200万元的《承诺书》。2016年春节临近,因农民工工资爆发群体事件,中铁二十三局第四公司攀西国际商贸城工程项目部向长锟劳务出具《承诺》载明:“经与西昌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商定后,确定在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长锟劳务2#劳务队袁怀玉劳务费1200万元。”此款是实际施工人袁怀玉2015年完成工程量的部分产值,属于中铁欠款。第二年继续施工,施工费用继续产生,8月份二十三局付给袁怀玉下属的工人500万元后,施工继续。2017年1月,二十三局再次支付给工人800万元,两次共计1300万元(均由袁怀玉造表给二十三局,并由二十三局财务分别转账至每个工人的账户)。工程继续施工至2017年7月底,竣工验收后至今,再也没有收到一分钱,原2015年春节承诺的1200万元至今未履行。滑稽的是,二审法院以以上两次付款的1300万混淆为承诺的1200万元,并判定为;二十三局履行了承诺并超付了实际施工人,故判定为,实际施工人只能找长锟公司索要劳务费。“难道法院查不清这些款项的来源和去向吗?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让我们收款无门,维权无路。”
  在另一份判决中,法院支持了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收取2%管理费。对此,袁怀玉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有关负责人均表示不解:“既然法院已经判定中铁二十三局和长锟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且违法,那为什么2%的违法获利还要得到法院的支持?”袁怀玉说,几分判决相互矛盾,云里雾里让人摸不着边际。而有关专家认为:法院判定的错误在于,既然判定了转包合同无效,但在实际裁定过程中又引用了无效合同的条款作为有效裁定。本案法律关系本来简单,就是违法转包和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也正是层层违法转包分包导致了如今的矛盾,使得实际施工人以及背后民工的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span]  在另一份判决中,法院支持了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收取2%管理费。对此,袁怀玉和四川长锟劳务公司有关负责人均表示不解:“既然法院已经判定中铁二十三局和长锟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且违法,那为什么2%的违法获利还要得到法院的支持?”袁怀玉说,几分判决相互矛盾,云里雾里让人摸不着边际。而有关专家认为:法院判定的错误在于,既然判定了转包合同无效,但在实际裁定过程中又引用了无效合同的条款作为有效裁定。本案法律关系本来简单,就是违法转包和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也正是层层违法转包分包导致了如今的矛盾,使得实际施工人以及背后民工的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span]  前述专家表示:实际施工人的民工工资款项,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有明确规定保障,可以找项目业主以及承建所有方索要。至于业主与施工方结算多少,与实际施工人的费用无关,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实际工程结算款项数据的争议,可以由司法鉴定为准。本案法院判定的错误主要在于;既采用合同的相对性,又采用无效合同的有效性,双重标准裁定,导致法律关系不清,逻辑混乱,偏向明显。本案首先要查清事实真相,涉案工程的多层违法转包分包不能仅仅看面上的合同,而要看背后的事实。其次,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二审乃至再审法院逻辑十分混乱,有的属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有的则是属于明显错误。“既然认定了实际施工人地位,他到底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阐述清楚明了。如果以合同关系去审查,那么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和权益又怎么保障?不能为了判决结论而相互矛盾。”他说,“这显然会让任何一个正常的当事人丧失对法治的信心,目前必须多渠道寻求申诉。”(马斌 文/图 来源:香港卫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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