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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原所长违规为上千人解除强戒 提“钱”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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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11:12: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在失去自由的第一天晚上,刘汉兴整夜没睡。
回想2008年,他刚赴任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有人送来现金3万元,希望他能尽快放人…… 7月3日,陕西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平台发布《戒毒难戒欲,诫人未诫己》一文首次披露,刘汉兴在任榆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7年间,多次以违规批假、伪造诊断评估档案等方式,共为1099名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强戒措施。
其中,有15人提前结束强制戒毒后,又重新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刘汉兴被控受贿和滥用职权两宗罪。

6 z' _& c# p2 q( V12名行贿者提钱找戒毒所所长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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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兴出生于1964年,榆林佳县人。
2008年,刘汉兴从榆林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支队调任榆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后更名为榆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
2020年6月30日,榆林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刘汉兴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0月14日,榆林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日前,经中共榆林市委批准,榆林市纪委监委对刘汉兴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同时,对刘汉兴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理。
被查前,刘汉兴已任榆林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而刘汉兴被查主要问题发生在2009年2月至2016年7月,这段时间他任榆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
上游新闻记者从起诉书上看到,从2009年2月至2016年7月,刘汉兴涉案受贿金额总计53.8万元,12名行贿者给刘汉兴送钱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帮他们的亲友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 S- \6 Y7 s* ~* O8 S4 Y- N9 V2020年10月14日,刘汉兴被“双开”。图片来源/榆林市纪委监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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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有商人、公务员和邻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两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对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后,就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但必须经报备批准。
陕西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平台发布《戒毒难戒欲,诫人未诫己》一文显示,刘汉兴刚到榆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时,一名民警因为家人被强制戒毒,给他送来3万元现金,希望能帮帮忙,尽快放人。 “刚进来不可能出去。”第一次经历这样的场面,刘汉兴表现得很谨慎。
他虽然把钱收了,但仍是在强戒满一年后,才给对方办理了评估出所手续。
此后,刘汉兴的胆子变得越来越大。
起诉书显示,来找刘汉兴帮忙的人,身份多种多样,有当地县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商人、机场工作人员,甚至还有他的邻居。
2010年3月,刘汉兴邻居黄某的朋友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当年年底,黄某朋友为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委托黄某找刘汉兴帮忙,并安排家人将5万元交给黄某。
在刘汉兴的办公室,黄某将5万元送给刘汉兴。
刘汉兴收受后安排工作人员办理了黄某朋友评估出所手续。
这笔钱,刘汉兴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刘汉兴涉案最大一笔受贿款,来自一名佳县籍商人张某。
2011年7月,佳县籍商人张某的儿子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为了能使儿子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张某先后于2011年10月、2011年12月在刘汉兴的办公室和家中,分两次共送给刘汉兴10万元。
刘汉兴收钱后,安排工作人员给张某儿子办理了提前解除强戒手续。
刘汉兴将收受10万元现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在忏悔书中,刘汉兴说:“只要人可靠,我就会以各种形式为一些涉毒家庭开绿灯。”“总感觉自己干得巧妙,别人不会发现。” 刘汉兴忏悔书。图片来源/陕西省纪委监委官网
违规为1099名吸毒者解除强戒
起诉书指控称,刘汉兴在担任榆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7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合计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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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多次以违规批假、伪造诊断评估档案等方式,共为1099名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强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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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强制戒毒人员的戒毒时间全都不满一年,并且全部是由刘汉兴签字同意出所。
在榆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刘汉兴还自创了一种名为“转家戒”的模式,把强制戒毒人员提前“捞”出来。
被刘汉兴提前解除强戒措施的1099名强制戒毒人员中,有335名强制戒毒人员,就是用“转家戒”的方式提前出所。
《戒毒难戒欲,诫人未诫己》一文称,这种荒唐之举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更是对毒品犯罪的纵容,也是对深化禁毒人民战争的严重亵渎,挑战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据统计,这些提前结束强制戒毒人员,有15人又重新沾染上了毒品或者参与犯罪。
起诉书显示,15名戒毒人员流入社会后,在原两年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又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且均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刘汉兴身为榆林市戒毒所所长,负责戒毒所的全面工作和戒毒人员出所的审核批准工作,但刘汉兴在审核批准戒毒人员出所时,违反规定,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明知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未满一年,仍逾越职权违规提前解除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以及以请假为幌子提前释放戒毒人员,导致不符合释放条件的戒毒人员在原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刘汉兴被控滥用职权罪。
私设“小金库”达千万元
刘汉兴在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所长期间,通过超标准收取戒毒人员伙食费,向戒毒人员收取保证金、药品费、物品费、日常生活用品折旧费、资料费、自戒费等形式,违规设立了1734万余元的“小金库”,部分应收费用,但未入单位行政账目。
刘汉兴将这些钱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考察学习、购买公车等。
其中,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刘汉兴还违规发放补助174万余元。
同样,刘汉兴还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刘汉兴以现金入股的方式,在榆林市投资了朋友开设的一家KTV,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2019年2月,在忐忑不安中,刘汉兴度过了55岁生日。
此前,刘汉兴偶然听说,有关部门正对当地一涉黑组织及其“保护伞”进行调查。
该组织一名成员原本应该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而刘汉兴曾安排管教民警,帮此人伪造了虚假评估出所档案,致使此人脱离管教,涉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6月,刘汉兴主动来到榆林市纪委监委“自首”。
但事后查实,刘汉兴为“自首”准备的说辞避重就轻,并提供虚假情况,企图蒙混过关。
在忏悔书中刘汉兴写道,“我深知受贿和滥用职权是会被定罪判刑的,但是当时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当回事,总感觉自己干得巧妙,别人不会发现。我以为只要不明目张胆地去受贿,就不会出事,再加之没几年我就将戒毒所的工作干到了全国先进行列,心想这些事情会被先进荣誉遮盖住。这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更丧失了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底线:明明白白做人,清清白白做事。”
据悉,刘汉兴曾将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打造成“全国标兵强制隔离戒毒所”、“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他本人也被业界称为“戒毒专家”。
刘汉兴觉得,荣誉可以成为他的护身符和挡箭牌。
然而,在纪律和法律面前绝无功过相抵一说,更不会有网开一面与法外开恩。
把“功”看得太重,把“过”看得太轻
《戒毒难戒欲,诫人未诫己》一文总结认为,丧失理想信念是刘汉兴堕落的根源。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他长期忽视思想政治学习,一边想办法捞钱,一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把“功”看得太重,把“过”看得太轻。
当他开始后悔,想要找回初心、回归组织的时候,却为时已晚。
金钱观严重扭曲是刘汉兴堕落的动因。随着职务的晋升、权力的增长,刘汉兴身边聚拢了越来越多想方设法讨好他的人。
特别是在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侵蚀下,刘汉兴追求金钱和物质的欲望愈发强烈。他把收受的贿赂全都用来买房置业,满足家庭开支。
起诉书显示,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汉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汉兴滥用职权,违规提前释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导致不符合释放条件的戒毒人员在原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刘汉兴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调查期间,刘汉兴家属主动上缴涉案违法资金,刘汉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在忏悔书中,刘汉兴写道,“自己走到今天不是谁害的,是自己造成的,有因有果,自己要承受。”“我所犯的错误给组织抹了黑、给警察这份职业抹了黑。”
“权力是把‘双刃剑’,握不好就会使自己鲜血直流。所有有求于我的人,无非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让我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去满足他们的利益。”刘汉兴的忏悔虽姗姗来迟,却为后来者敲响了警钟。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刘汉兴案一审已开庭,但截止发稿前,公开信息中未有披露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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