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最乐,为恶难逃;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一日下午。 时年11岁的幼女王某和亲戚一同。 来到高建仓(化名)在G县某村经营的游乐场玩耍。
期间王某的大腿被蚊虫叮咬。 之后高建仓帮助王某喷花露水,并将其喊到游乐场一间屋内。 在屋内高建仓对王某实施了奸淫行为。 在此期间,游乐场内有多名儿童在游玩。 案发房间为透明玻璃。高建仓的行为可以被房间外的人看到。 高建仓辩解声称自己就只是蹭了一下,马上就停止了。 据相关证人说法。 一同去游玩的卞某证实。当时走的时候,王某告诉她说高建仓摸她的隐私部位了。 而卞某也告诉王某说,高建仓摸过她的胸。 证人王某4表示出事后,高建仓想托关系私了。
但是没有见,并要求依法处理高建仓。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高建仓违背幼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 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均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在本案当中,综合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笔录。 还有高建仓自己的供述等。 可以证明,高建仓实施犯罪的房间为透明玻璃所建。 案发当天游乐场附近有人。 且除受害者之外,还有多人在游乐场内。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综合相关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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