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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离家出走从事有偿性交易,男子当其面与她人发生多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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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17:42: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学习是为了追求智慧,案例是为了惩治罪犯,警惕后人;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一、强奸犯罪事实
一日晚上,三旬男子杜K(化名)在网络上搭识了刘某。(另处)
之后在刘某的介绍下,选择时年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汪某。
以此来发生有偿性交易。之后以扫码支付的方式,转给刘某1000元人民币。
到了S市某公寓房间内。
并再度以网络支付的形式给了前来提供交易的汪某嫖资2000元。
不过当天两人并未发生关系。
在次日凌晨的时候。 杜K将汪某带到了另外一家酒店房间入住。
当天下午,在明知汪某是幼女的情况下。
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
二、猥亵儿童事实
某日,在一酒店客房内。
杜K对汪某实施猥亵行为。据王某陈述。
她离家出走后住在一公寓里。
并在他人的安排下进行卖淫活动。
与杜K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另被其猥亵。
表示有另一女孩多次与杜K发生关系。 另查明,杜K向受害者汪某进行经济补偿并获得对方谅解事实。
杜K在到案后,第一次只做笔录时未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杜K在明知受害者为幼女的情况下。
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证据证实杜K的行为是通过网络寻找有偿服务。
并锁定对象是幼女。
虽然约汪某当天没有发生关系,但是以“解救”之名将其带离后。
后续还是和汪某发生性关系。并且在之后的时间里在汪某在场的情况下。
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
可见杜K性侵幼女的主观恶性之大、情节之恶劣。猥亵幼女,构成猥亵儿童罪。
其中,杜K所采用的猥亵方式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性羞耻心。
对汪某的心理造成了影响和创伤。达到了定罪处罚的程度。
一人身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得到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
(其辩护人表示公安机关通过杜K提供的信息。
一举抓获了组织卖淫的三人和若干嫖客。
已查证的事实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受害者谅解。
可从轻处罚。
综合相关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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