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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术后5年从咽部拔出54厘米长钢丝 院方:考虑到患者情绪术后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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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9 16:15: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手术5年后,江苏淮安的陆女士出现了咳血现象,并从口中取出一根54厘米长的钢丝,后经入院检查发现血管内还残留有另外一段钢丝。经司法鉴定,进行手术的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陆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院方告诉我们,手术后就已经发现有钢丝残留体内,但是考虑到患者情绪,没有告知。术后的5年里,我母亲时常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怀疑与残留体内的钢丝有关。司法鉴定也认定院方存在过错。”5月19日,陆女士的儿子齐先生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几次与医院沟通赔偿事宜,院方称走司法途径解决。
针对此事,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宣传处工作人员称,具体处理情况还在沟通中。 陆女士手术5年后,从咽喉中取出的54厘米长微导丝女子手术5年后,从嘴里取出54厘米钢丝
2016年11月2日,陆女士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了脑动脉瘤支架辅助弹簧圈填塞手术。手术记录显示,术中采用的穿刺技术需要微导丝进行辅助,在输送过程中微导丝与支架发生缠绕致导丝无法取出,复查脑血管造影显示动脉瘤内血流明显减少,推出微导管后,便将微导丝埋入皮下,结束手术。
微导丝使用说明中提到,微导丝由芯丝、绕丝和涂层组成。芯丝为304不锈钢、绕丝为铂金、涂层为聚四氟乙烯。为一次性用品。主要用于放射介入诊断和治疗手术,引导导管插入血管或定位。多名临床医生介绍,手术后微导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被取出,如果手术中出现断裂、缠绕等情况,则不能在微导丝残留位置近端做缝合固定,并且术后要密切进行放射学随访,观察遗留微导丝有无断裂和迁移。
陆女士的儿子齐先生表示,手术半年后其母亲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复查,主治医生告知陆女士精神面貌尚可,无需检查。“手术后的几年我母亲经常出现后脑不适,胸口闷、疼痛的症状,期间曾到多个医院检查,但都没有查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齐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20年12月和2021年4月,母亲两次出现胸口疼痛,嗓子疼,并伴有咳血的症状,检查时均在胸部CT中发现异常,但没有找到原因。
“2021年4月20日晚7点左右,我母亲吃饭时感觉喉咙有异物卡住,喉咙疼痛,吐血,持续大约30分钟后,自己从喉咙拔出一根长54cm左右的钢丝(介入使用的微导丝)。第二天我们找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患办反映情况后,下午又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脑血管内还残留一根导丝,并伴有脑梗死。”齐先生称,后经多家医院检查,微导丝已无法取出,且需要补做脑动脉瘤支架辅助弹簧圈填塞手术,随后母亲进行了二次手术。 在CT检查中,能看到陆女士体内还残留有一段微导丝。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医院称考虑患者情绪未告知
“发现残留微导丝后,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主治医生承认当年手术存在失误,并将微导丝留存在了患者体内。随后我们进行了司法鉴定。”齐先生说。
据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22年1月7日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显示:陆女士认为,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在2016年11月手术期间,由于手术发生失败,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病人及家属,没有告知后期注意事项,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这种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另外,该情况被写进了手术记录里,说明整个科室以及院方领导是知晓此事的。陆女士提出要求赔偿承担其几年来所有因此而造成的治疗费用,以及给病人以及家属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并追究院方的失职行为。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辩称,1个月后患者复诊,情况良好,该院神经内科嘱咐其定期复查,门诊随诊。对于为何当时没有告知将手术中导丝留置在患者体内一事,主要考虑两个原因,患者当时患有严重的疾病蛛网膜下腔出血,任何情绪波动都可能导致患者血压波动致再出血,严重者甚至出现死亡。其次,微导丝本身对身体不会造成严重损害。为了将患者的再出血风险降至可能的最小程度,不得已选择不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但患者最近一次补做脑动脉瘤支架辅助弹簧圈填塞手术治疗与导丝留置体内无关。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称,对当时没有及时告知微导丝留置患者体内之事,深感歉意。 司法鉴定认为,院方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患者索赔无果
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认为,院方在术后未告知患者,隐瞒了“患者术中存在动脉瘤填塞欠致密、微导管未能取出等问题”的病情,存在过错。患者于术后5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咽部拔出的一根54厘米钢丝(系微导丝),及目前体内仍遗留部分未取出微导丝,经现场查验、调查,系弹簧圈推送钢丝。同时,院方术中处理不够严谨,对此风险认识不充分。且院方对患者术中出现的并发症未能高度关注,未能定期了解患者病情。
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还提到,院方对患者手术中的并发症并未告知,隐瞒相关病情、未尽到关注义务,与患者第一次手术不成功行二次手术、钢丝从咽部拔出及目前存在的潜在风险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上述行为为陆女士出现不适的全部原因。
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目前情况不构成伤残,但其遗留体内钢丝存在潜在风险。
针对鉴定意见,齐先生表示,希望医院赔偿手术之后所花的医疗费及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但院方告知齐先生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后续赔偿及对涉事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5月19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患办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需要院宣传处回应。宣传处工作人员则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在进一步沟通中,具体情况不了解,问清楚后予以回复。但截至发稿时,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尚未给出目前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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