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说婚姻像是一个围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笔者却觉得每个人的家庭更像是一座城,夫妻双方都是守城的人,一旦一方失守,那么这座城就很容易被外敌入侵,即便另一方如何挣扎强守也已经无济于事。 可在通常情况下,即便是婚姻已经有了第三者,没有过错的那一方大多数都依旧还是会抱有希望,想要继续坚守,甚至有些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感觉,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将所有的矛头都指向那个入侵进来的敌人,但是他却不知道,即便他如何去驱逐,只要守城的另一人不想再守,城被攻破不过就是时间问题。 在陕西西安的某处街头就出现了这么一个场面,原配和小三大半夜在街头瞒着男子见面,因为立场的原因,两人之间剑拔弩张,原配为了在气势上能够更胜一筹还带了闺蜜,三人站在大街上很是醒目。
根据相关视频来看,是原配约着小三见面的,原配看起来应该是三十来岁的样子,打扮得也很是新潮,而小三则显得更加年轻漂亮一点,而且在穿着上也很下功夫。原配一看见小三就气不打一处来,即便有闺蜜拦着,也很轻易能够看出她愤怒的样子,最开始的时候,两人还只是互相对骂,随后不知道是不是小三的哪句话语直接激怒了原配。 原配直接不顾闺蜜的劝阻上前直接一把薅住了小三的头发,将其压倒在地上,因为先发制人,自然是原配更加占上风,小三伸出手来反抗,却很快就被原配的闺蜜反压回去了,两人对一人,小三根本就没有反抗之力,只能任由原配蹂躏。 在对小三进行了一番拳打脚踢之后,原配依旧觉得不解气,她直接撕扯起小三的衣物来,一边撕扯还一边咒骂。
很快小三的身上就只剩下一两件贴身衣物,看着原配似乎有想要进一步撕烂对方贴身衣物的想法之后,原配闺蜜觉得不太妥劝说了几句,却没想到小三竟然上赶着激怒原配,小三一边怒视着原配,一边说她没有本事,只知道用武力,难怪连自己的老公都管不好,这下子原配彻底怒了,她直接揪起小三的头发,朝着她的脸上种种摔了一个接一个的耳光,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气消了之后,原配将小三的衣物带走,只留下其一个人穿着已经被撕扯得破烂不堪的贴身衣物躺在地上。 这段视频看的观众很是爽快,但是笔者也不得不提醒一下,虽说暴打小三很是解气,但是却是维权方式中最不安全的一种,重则会构成犯罪,轻则也极有可能会妨碍治安,如果一旦被打的一方出现任何意外,那么打人方就极有可能会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罪行都是极其严重的,前者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后者直接上升到死刑、无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哪种罪行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即便并未达到犯罪的地步,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为别人的错误而生气,甚至将自己送进监狱或者看守所,自己被关了,高兴的只能是别人,或许那对违背伦理道德的情人还会趁机越发猖狂,这应该是所有被背叛的人都不愿意看见过的一幕。 正确的办法应该是要抓住所有的机会找到丈夫出轨的证据,对于这种没有底线没有家庭责任心的人来说,无论你原谅他多少次,他都不会记住你的好,只会变本加厉,不要给出轨者找更多的理由,最有效的维权方式就是利用法律来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关注的第一项法律知识就是,在法律中,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证据究竟有哪些? 离婚官司很明显属于民事纠纷,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以下几种都属于证据的范畴: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当然在该条也有补充说明:限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是虚假的证据那就叫做伪证,提供伪证不仅没有法律效力,给自己带来不了任何好处,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有些人觉得这是民事诉讼不用那么害怕,但是实际上就同样在《民事诉讼法》中就白纸黑字地写明了,如果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饭可以乱吃但是证据却不可以乱造。证据虽然需要凭借脑力来获取,但是一旦获取到证据,却对自己的利益是有着极大的好处的,不仅可以凭借无过错方的身份,获得更多的共同财产,同时甚至还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些可比单纯的暴打小三要来得划算得多 6 ^& I( g x3 {) f* p" g#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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