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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洗浴中心给13岁的男孩提供“特殊服务”,这是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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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6 15:30: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这件事发生在陕西宝鸡某地。案例再现
孟先生的朋友送了孟先生一些某洗浴中心的优惠券,孟先生就打算带着妻子赵女士和13岁的儿子小明去洗浴中心洗洗脚、按按摩,放松一下。
当天傍晚,由于孟先生有点事情要处理,于是就让妻子带着儿子先去,自己处理完事情后就过去。赵女士就带着小明先去了,去了之后,由于男浴和女浴是分开的,小明就一个人进了男浴。孟先生处理完事情后赶了过来,洗完后他们在洗浴中心的客房住了一晚,当时并未发现有什么异常,但是在第二天准备结账的时候,赵女士对账单产生了疑问。在账单上多了一项268元的费用。赵女士不解,便去询问,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赵女士,这笔消费是她的儿子小明产生的。 那小明到底是消费了什么呢?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吞吞吐吐,刚开始只是说是一项按摩服务。在孟先生的追问下,工作人员说了实话,原来昨天他们给小明提供了“特殊服务”。
这让孟先生和赵女士大惊失色,自己的儿子才年仅13岁,孟先生当时就火冒三丈,强压怒火当即向自己的儿子证实,小明表示确实接受了对方的服务。
随后在孟先生的要求下,服务员拿出了小明当时消费时的单子,上面显示是“18号女技师”服务的,并且还有小明的签名。服务员为了证实小明确实接受了特殊服务,还将那名18号技师叫来当面对质,18号女技师也承认了‬。 原来,昨天晚上,小明一个人去男浴,洗完后就在大厅等妈妈,然后有一个人过来问他,要不要按摩,小明迷迷糊糊的就跟着他进了一个房间。进去之后,就发生了上面所说的事情。
事情到此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事情的经过了,对于此事孟先生非常自责,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儿子,并且将会追究对方的责任,孟先生随即报了警。
那么,该洗浴中心给一个13岁的小男孩提供“特殊服务”,到底构成犯罪吗?法条链接
在我国《刑法》上规定,男性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哪怕她是自愿的,也是构成强奸罪的,但是这个案例中,小明是男性,因此肯定不构成强奸罪。
那构成什么罪名呢?在我国《刑法》上还规定了一个罪名,叫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名中的
儿童指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本案中,小明年仅13周岁,该洗浴中心的技师为他提供特殊服务,和他发生了关系,是构成猥亵儿童罪的。
大家怎么认为呢?
学法 懂法 守法 遵法
远离违法犯罪
快乐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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