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中,贪官赵德汉私藏的现金足以砌成一堵墙的画面令人印象深刻。现实中,赵德汉的原型、“亿元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有了新进展。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相关执行裁定书显示,魏鹏远现于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已追缴魏鹏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款约1.28亿元,目前该案可处置的财产已追缴完毕。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执行裁定书早些时候披露的信息,魏鹏远曾与一名“80后”女性常某共同生活并育有3名子女。法院在追缴魏鹏远相关涉案财产过程中,常某曾提出异议,恳请保留部分抚养费及其中一处房产供其子女使用、居住。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2015年12月,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开庭。 新华社 资料图 家藏现金2亿多,点钞机当场烧坏 魏鹏远,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于辽宁省锦西县,1982年从辽宁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前身)毕业后分配到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工作。 央视新闻报道介绍,32年职业生涯中,魏鹏远一直没有离开煤炭行业,从国家煤炭部煤炭处主任科员一步步成为副处长、处长。2008年8月国家能源局挂牌成立,魏鹏远任煤炭司副司长(正处级)。 2014年,魏鹏远成为“小官巨贪”的典型,进入公众视野。 据中国新闻周刊、央视新闻等媒体报道,2014年4月,在最高检直接指挥下,魏鹏远专案组来到国家能源局,对魏实施了控制。专案组在对魏鹏远一处房屋清查时发现大量现金。 报道称,专案组协调中国银行保定分行的十多名工作人员、五台点钞机分两批次赶赴现场参与清点,经过14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共清点出现金人民币1.348亿元、欧元819.55万元、美元382.49万元、港币189万元、英镑1.6万元,按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起获的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元。由于长时间不间断工作,其中一台点钞机被当场烧坏。2015年12月29日,保定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鹏远于2000年至2014年,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主管、负责、承办煤炭项目的职权,在煤炭项目审核、股东变更、专家评审、升级改造、安全改造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以及在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0347.15万元、欧元775.1万元、美元235.2万元、港元40万元、黄金4100克、汽车3辆、房产1套、银行卡、购物卡、字画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魏鹏远涉案财产达到3.4亿。中国新闻周刊曾援引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用百元钞平铺开来,3.4亿可以平铺5个半标准足球场。 2016年10月17日,保定中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请求保留子女抚养费及一处房产被驳回 澎湃新闻获悉,魏鹏远一审被判死缓后,保定中院在追缴相关涉案财产时,案外人常某等人曾对执行提出异议。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发布的一份编号为“(2019)冀06执异222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常某是一名出生于1986年的女性,和魏鹏远共同生活并育有3名子女。其中最小的孩子2014年2月出生,也就是魏鹏远被查两个月前。
根据上述裁定书信息,常某等人请求保定中院中止对北京市朝阳区两处房产的拍卖程序,依法确认申请人财产后,按照拍卖价格比例退还(或折抵)申请人常某等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常某称,法院在执行魏鹏远涉案财产过程中,其中一处房产包含申请人常某出资,有部分权益归申请人所有。因此请求法院中止执行,依法剥离涉案房产中归申请人所有部分。她还请求依法在没收的财产中保留魏鹏远应当抚养的3个未成年子女的费用,共计1335946.6元(以北京市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得出),同时恳请保留朝阳区一处房产给无辜的子女生活居住。 对此,保定中院表示,案外人对位于朝阳区某处房产及车位主张部分财产利益与魏鹏远一审刑事判决有关,不是执行异议所审查的范围,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案外人主张保留另一处房产由其子女居住与法相悖,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保定中院指出,未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应当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但该院执行的系追缴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来源不明的财产及孳息予上缴国库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保留其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案外人应向魏鹏远直接主张该抚养费用。常某等人的异议请求被驳回。 2020年9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编号为“(2017)冀06执215号之二十六”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由保定中院2020年7月作出。 上述裁定书介绍, 保定中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魏鹏远相关涉案财产。执行过程中,该院扣划被执行人魏鹏远银行存款128576.84元。拍卖了涉案房产九套、车位四处及汽车五辆。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尚有二套房产、四处车位、汽车一辆未成交,上述财产拍卖款项共计128149201元。该案共追缴魏鹏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款128277777.84元,所有款项已上交保定市财政局。 裁定书还提到,涉案的黄金、玉石、酒类、工艺品、纪念章等物品存放于侦查机关,尚未交接,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财产未能处置。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魏鹏远限制消费。 保定中院表示,因该案可处置的财产已追缴完毕,其他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有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涉案财产交接并具备处置条件后,该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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