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来要去按摩,但我没有去嫖妓。” 男子和朋友到洗浴中心,负责人为房间安排。 随后,一个女子进来问男人需要“全套”或“快餐”,男子让女子先等自己去蒸桑拿浴,再回来。 不料,警察敲了敲门进入,确认该男子的行为属于娼妓,该男子被拘留5天。
/ h+ {0 _/ n3 Y4 w* F( C事发当天,段某和贾某开着车,送本人的老友陈某回家看望他的父母。见到老人之后,已经是晚上9点钟了,三个感到无聊,不想睡觉。此时,贾某说,今晚他请客,带大家去洗澡中心玩,放松一下。于是,一行3人开车来到了洗浴中心,每个人都被安排到不同的房间里。
段某在的房间号是A06号,当他在房间里洗好澡后预备去桑拿,男子杨某开门进入,问询段某需求甚么服务?段某起初不知道,想在这里提供什么正式的背部按摩服务,让女子介绍在什么类型下?没想到女子问段某是需要“快餐”还是“全套”。段某一听明白,原来这里有不规律的服务,他没有拒绝,而是让女人在房间里等他一会儿,他先去了桑拿房。 / O0 o9 G2 \! V5 F
但就在这时,警察巡逻时,段某党被带走了。段某被处罚后,他很不服气。他认为自己什么都没做,那为什么还要说自己嫖娼呢?于是他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但行政复议和诉讼均被驳回。直到高院再审,才撤销了之前一、二审的判决,免除了他的行政处罚。
' E8 k: L. b% b5 u, a: ]那么,警方进行认定段某嫖娼的依据是什么呢? ( x" j3 c7 d8 B2 y; S5 `
1、和段某一起前来的老友,交接了以下证言:贾某说,本人来洗浴中央,便是晓得这里有保健办事,自己带段某和陈某来这里耍的意思,就是想让他们也享受下这服务。
) v# }6 a0 t, H" K8 [2、陈某说,本人看到有姑娘进入房间,就晓得贾某带他来这里“耍”的意义是嫖娼。3、进入段某房间的男子杨某说,本人进入房间问段某要什么范例的办事,段某清晰明白“全套”和“快餐”就是嫖娼。 6 P3 V6 n" m; g1 O; T$ u7 N. X
4、段某的问询笔录中,也抵赖本人分明“快餐”及“全套”是什么寄义,也承认自己确实和杨某谈好要交易。
* m0 {! L. _8 {6 m; b0 l4 W" ~经由过程当事人段某的供词,和其老友的证言,警方认定段某客观上便是想嫖娼,且有与杨某达成交易的意愿,只是因为警方来到现场,还没有完成。但是我们就算自己没有进行完成,其行为也已经可以构成嫖娼,因为这不是因为个人意愿所终止。
其实这个案子不能依靠朋友的证词,他们知道这里有妓女,不代表段某知道,主要是段某应该承认,理解这个“全套”就是嫖娼的意思。 但他在做调查笔录时已经承认,所以警方认定的证据是有效的,因此段某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被驳回,那么高等法院为什么要改变判决呢? , w% ~( G; d/ @9 C5 L6 W
为了让段某赢得这个案子,它必须证明警察是错的。他说,他不相信自己在法庭上受到讯问,而且根据规则,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3 n! b+ I* p, A0 C# Z
本来,之前段某申请了行政复议,找询问笔记上签字的民警核实,但民警却说本人不清楚这事情,说自己只是问了杨某,没有给段某做询问笔录。后面的一审、二审,警方又提供了相关证人的证词,证明该名民警是与他的同事一起给段某做的询问笔录,而杨某是另外两名民警询问的。 ) n7 Y0 d* v/ ^2 z3 d
按照公安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人民警察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9 n7 t' f$ q0 ?( U4 g* K: q一审、二审的时候,法院可以以为我们询问调查笔录是合法的,所以社会支持香港警方的处罚,驳回了段某的申请。但是,再审的时候,高院认为在段某笔录上签字的民警一个说法有问题,开始说自己没有进行询问段某,后来他们又说有参与,而且能够佐证的民警与本案有利害相关关系,所以,无法让人确信认定段某的询问工作笔录非单独通过询问形成。因此,高等法院认为,段某审讯记录违反了法律程序,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假如段某的问询笔录是有效的,那依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认定段某本人有主动想和杨某交易的意愿。因此,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了对段某的行政处罚。 % {2 T. D8 G/ A8 V3 ?, z
笔者认为:此案件里段某是幸运的,因为民警工作的疏忽,让他侥幸免于处罚。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法,每个案件都要办成铁案,让人心服口服。 t& k# k" k' w" p+ C,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Z, a9 n% X' \! z
对此你认为段某是无辜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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