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表示,不代表同意;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阿坤案发时系某酒吧服务员。 在一日凌晨五点左右。 阿坤和另外一名男子阿特在某商务宾馆大厅内。发现了醉酒后不省人事的本案受害者帕某。 随后两人便将其带入某车库,先后多次和帕某发生性关系。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阿坤和阿特两人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际。 轮流与受害者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而且属于轮奸的加重情节。 法院另查明。 根据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受害者本人陈述。可以认定在案发前,帕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而阿坤和阿特尔的供述当中也提及发生关系时帕某半醉半醒。 阿坤和阿特在共同犯罪当中。 两人主观性侵意愿强烈,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 并且均多次和受害者发生关系。
作用相同,不宜区分主从。 应按照全部罪行来进行承担。 鉴于两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构成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作出如下判决。阿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阿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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