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诉称购房时被欺诈损失30万元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法庭庭审中举证不实,有违司法公正。庭审时称,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条件下已明确告知买受人还要房的假证,并在维权期间霸占公用厕所(属于合同规划中的公摊面积)等违法行为,未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监督和行政查处。平民告不了,起诉致使一审(2019)浙0127民初2890号,和二审(2020)浙01民终5740号,再审(2021)浙民申2257号,存在一审隐瞒新证据,未质证本人视频证据,虚构事实等,以及未支持购房合同中的该有的违约金,和本人购房款中实际按揭利息及首付款该有的利息,把本人的5993元判给了违规企业,造成合同守约人直接损失30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的事实。
4 t1 ?0 J6 ^9 W6 s0 Q; _2 i0 R4 N, w3 N$ |
; ^5 ]) ?8 s0 x3 T% p. B. Q6 v
上面合格证显示2018年10月25日已取得竣工验收,达到交房条件,于2018年10月26日给予看假的峻工验收备案,欺骗交房的事实。此新证据,此图在一审中前面我没提交,印象中第二次庭审时万城公司为了证明2019年3月份才取得竣工验收的时,法官给我看了此原图证据,刚好本人想补交就没有重交证据。后面入档时,法官涉嫌存在隐瞒事实的证据支持了,开发商说的在未俊工验收条件下,已明确告知,买受人还要房的假证词,判决书中称被告无隐瞒事实属于违约,敢问在法庭上做假证,还没有隐瞒事实吗?没有欺诈吗?7 a! V7 _1 W$ R4 k4 k `/ J$ ^: ^
] * y: _. b* D0 u- N2 `! z6 V
, E9 X/ |: L# Y9 V1 e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为依归,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效的核心评判标准。恳请上级领导深入实地,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还百姓一个公道。(来源:中新在线)7 u+ F# G) u8 m7 x( 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