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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与情人宾馆幽会,老婆通过定位功能赶到,冲动行为酿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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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6:06: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被妻子撞破外遇现场,丈夫会怎么做?向妻子解释“她只是妹妹或朋友”?或者恼羞成怒,反倒责怪妻子?又或者是对妻子动手?
曾某便遭遇了这样的事情,而事后丈夫的反应让曾某心灰意冷,最终酿成悲剧。
曾某其实是江西吉安人,嫁给康某后便跟着康某到了浙江台州生活,育有一子,由于曾某也有一份工作,分担了康某身上的压力,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曾某发现了康某的变化,并且一些风言风语传到了曾某的耳中,曾某难免不起疑心,因此康某一次外出,曾某便尾随了上去。
当看到康某与一个年轻漂亮的女人一块吃晚餐,说说笑笑,举止亲昵,曾某虽然有所准备,但还是觉得震惊与愤怒,曾某能够确定与康某一块吃饭的女子并不是康某的亲戚,所以曾某走了上去,当即把女子臭骂了一顿。
被当众大骂,更何况女子与康某的确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女子也还是有被合法妻子撞破后的尴尬,便离开了餐厅,康某则跟着妻子回了家,但两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曾某对丈夫背叛自己的事情难以置信,也无法轻易原谅。
不料康某见曾某的怒气未减,反倒趾高气扬起来,不仅不觉得自己在外有情人是错的,与曾某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而且动手打了曾某。自这以后,康某与那名女子肖某依然有所往来,回家后看妻子不痛快便殴打妻子。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康某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丈夫以及父亲,他抛弃了对家庭的责任,如果曾某懂得减少自己的损失,离婚未必不是一个选择,但曾某从来没有想过与康某离婚,并且认为导致康某性情大变的原因是肖某,如果没有肖某,康某也就不会变成这样。
康某在外与情人卿卿我我,对妻子却毫无感情,曾某也因此逐渐变得歇斯底里,决定对肖某施以报复。曾某在康某的车下安装了一个跟踪器,2013年3月30日,曾某通过跟踪器得知康某去往了一家酒店,便认为康某与肖某在该酒店私会。
曾某继而开车到了酒店,并且顺利找到了康某的车,曾某一想到肖某与康某在酒店的客房里缠缠绵绵,就恨的牙痒痒,便去购置了一桶汽油,而她拥有一把康某车子的备用钥匙,因此她顺利的潜入了车子的后座,守株待兔。
不久后,康某与肖某走出了酒店,不过康某便没有和肖某一同上车,因为康某要办理退房手续,肖某便先坐上了车,准备在车上等康某,然而透过后视镜,肖某看到了恶狠狠盯着她的曾某。
肖某的心中咯噔一声响,意识到了危险,但为时已晚,曾某毫不迟疑的把汽油泼到了肖某的身上,然后点燃了打火机,动作一气呵成,曾某则打开了后座的车门,跳下了车,跑了。
肖某奋力跳下车时已经被严重烧伤,尽管被迅速送往了医院,但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中,曾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不可否认,当火在肖某身上蔓延时,曾某感到了一丝痛苦,不过复仇所带来的快感很快被恐慌吞噬,曾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残忍的剥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她成了杀人犯,最终曾某选择了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考虑到死者肖某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曾某无期徒刑。
两个女人,一个因为做了康某的情人而丢失了生命,一个是康某的合法妻子,最终进了监狱,至于康某,说不定还会有新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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