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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室盗窃,男主人错把小偷当妻子,如何评价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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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5: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简要案情】李某是一位长途客车司机。一天,李某刚跑车从外省回到本市,收车后刚好是中午,李某简单吃了点饭,觉得身心疲惫,便躺在床上似睡非睡地休息一会。听到开门声,李某以来妻子下班回家,迷迷糊糊地说:“老婆,明天是你妈生日,床头柜抽屉里有刚发的4000块钱奖金,你下午去准备点东西,我太累了,休息一会。”女子便按李某的话,果真拿到了4000块钱,刚出门便碰上一个小伙子,小伙子问:“你是谁?”女子说:“他老婆。”小伙子一愣,那我姐是他什么人,女子趁机溜走,小伙赶紧叫醒床上的姐夫,才知道刚才进屋的不是妻子。 QQ截图20220125155309.png 本案确实非常巧合,女子本来是入室盗窃,刚一进门就在男主人指导下,顺利偷走了4000块钱,表面上看,似乎男主人同意女子拿走钱,但男主人因错把女子当成妻子,才发生了这件乌龙事,本文只想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引出刑法中的一个理论-被害人承诺。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e) z, |# X1 t7 p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通俗地说就是被害人同意,是我国刑法中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得承诺的行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刑法理论认为,权利人放弃自已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承诺有效,放弃自已人身权的承诺时,只有承诺对自已人身造成轻伤及以下的承诺有效,对重伤及死亡的承诺绝对无效。
如王某由于长期赌博,妻子要提出离婚,王某在妻子面前发誓再也不赌了,妻子却说,这次不听你的了,你已经发过无数次誓了,妻子决意离婚,王某便递给妻子一把刀,对妻子说,你给我砍掉小拇指吧,砍掉小拇指就无法赌了,妻子又气又恨,果真把王某的小拇指砍掉了。砍掉小拇指构成轻伤,妻子是否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呢?不构成,因为,王某对他人导致自已轻伤的承诺有效,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妻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当然不可能构成犯罪。权利人对放弃自由、名誉等的承诺有效,如权利人要求他人将自已关起来,关上两天两夜,他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权利人对放弃自已自由的承诺有效,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同样,允许他人侮辱自已等的承诺也有效。被害人承诺只有针对自已权利的放弃才有效,对他人及公共利益权利人无效承诺。
● 被害人承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即只有被害人在有承诺能力下的真实意思表达,才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如果承诺人没有承诺能力,或不是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则该承诺无效,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李某错把小偷当妻子,而承诺小偷拿走4000块钱,并不是李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为无效的承诺,不阻却小偷行为的违法性。
女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非法改变占有关系,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盗窃行为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对于后四种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没有数额的要求,如入户盗窃的,只要盗窃行为着手就意味着盗窃罪既遂,而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但是当入户盗窃没有盗得财物时,根据没有侵犯到刑法保护的法益,但有侵犯法益的现实危险,因此,这种情况情况评价为盗窃未遂比较合理,但是司法实践中,盗窃未遂一般不具有可罚性,但对于入户口盗窃未遂时,仍具有可罚性,因此,行为人虽然没有盗得财物,至少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因此,入户盗窃未遂仍应依法处罚。
本案中,女子入户盗窃了4000块钱,既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也符合入户盗窃的要求,因此,本案中,女子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女子涉嫌盗窃罪。同时,结合本案例,重点刑法上的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了简要论述,并将入户盗窃相关问题谈了自已的看法。水平所限,算作抛砖引玉吧,敬请指正,敬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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