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40岁,住在云南省瑞丽市,在瑞丽市的一家酒店里和石有自愿关系。事情被杨的丈夫发现后,杨向丈夫谎称自己被施强奸了。 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继续谎称他在警方调查期间被施强奸。同日,瑞丽市公安局决定立案调查。 石因涉嫌强奸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杨主动向瑞丽市公安局自首。瑞丽市公安局当天决定撤销“杨某强奸案”,石某当天获释(该案来源于中国检察网)。以下是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益具有犯罪导向功能,法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刑法中的法益是受刑法保护的犯罪侵害的利益。根据犯罪侵害的不同法益,刑法的具体规定分为不同的章节。本章所涉犯罪侵害的合法利益不得超过本章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当然,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本章所述犯罪的侵权法存在跨章保护问题。 以下以诬告陷害罪为例。 诬告陷害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人格权理论、司法秩序理论、人格权或司法秩序理论、人格权与司法秩序相结合理论。 人身权利理论认为,由于刑法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一章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因此,该罪侵犯的法益当然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司法秩序理论认为,即使虚假指控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虚假指控和诬陷;替代理论认为,只要诬告陷害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司法秩序之一,就有诬告陷害罪的嫌疑;他说,只有当诬告陷害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司法秩序时,才有诬告陷害罪的嫌疑。 本文认为法益具有犯罪的定位功能,并根据犯罪侵害的法益设立犯罪的章节,以准确定位犯罪,不承认法益的跨章节保护,减少了犯罪认定的随机性和准确性。由于诬告陷害罪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章中规定的,因此该罪所侵犯的合法利益应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只有当诬告陷害行为足以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时,才有诬告陷害罪的嫌疑。应当理解,存在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实际危险和实际伤害结果。这里的结果包括危险结果和实际伤害结果。 例如,如果另一个人因犯罪人的虚假指控和诬陷而参与刑事诉讼,但该人并未受到实质性侵犯,则存在被侵犯的风险。另一个例子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因犯罪人的诬告和诬陷而受到限制,例如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 杨涉嫌诬告和诬陷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前两款规定不适用于诬告、诬告、诬告的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故意向公安、监察、司法和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意图使人受到刑事侦查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因此,只有当他人的人身权利处于被侵犯的实际危险之中并造成实际损害时,犯罪人才有诬告陷害罪的嫌疑。如果该行为甚至不存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风险,则不构成本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捏造他人的行为被举报断电,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再比如,捏造犯罪事实,自首,投案自首,确实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由于行为人放弃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没有受到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本罪: 就构成要件而言,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本案中,杨某捏造强奸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自首,使施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责任要件而言,该罪只能故意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故意诬告,而是诬告或者诬告的,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在本案中,杨和石原本犯有通奸罪。杨被丈夫发现并被控强奸,杨也被刑事拘留。杨捏造强奸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诬告陷害。 结语: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本文重点探讨了诬告陷害罪所侵犯的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杨捏造石强暴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石被刑事拘留,涉嫌诬告陷害。 你对这个案子和这篇文章有什么看法?希望留下一条消息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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