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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一天,女子背着丈夫与第三者约会,男子起诉离婚,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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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12:16: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案件经过:浙江衢州,年轻女子罗霞相亲认识了男子丰强,因父母满意,二人在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便订立婚约,并于当月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在举办酒席的前一天,罗霞就按耐不住内心的寂寞,在宾馆与第三者偷偷约会,被丈夫丰强抓了个正着。
怒火中烧得丰强当即提出离婚,并与罗霞提出了《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并约定因为罗霞出轨,离婚后由罗霞支付丰强补偿款10万元。然人罗霞在离开现场后,拒绝履行协议,导致双方离婚搁置。迫不得已,丰强一纸诉状将罗霞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决罗霞赔偿丰强5万元。普法行动:这可真够奇葩的!婚礼前一天竟然跑出于偷腥,最终被抓了个现行,虽然二人还未办婚礼,但因为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既然是夫妻,就应当互尽忠实义务。本案中,罗霞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说,也违背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1079条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于类似离婚诉讼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就本案的情形来看,法院确实无调解的必要,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由于罗霞与他人同居在先,法院可以判决罗霞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同时,对于给付女方的彩礼,也可以要求无条件退回。虽然《民法典》规定的退回彩礼的条件,要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无法得知,但从罗霞的所作所为来看,明显属于行为特别恶劣,所以完全可以判处其返回彩礼,但对于已经用于双方的共同支出,可也不予退回。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罗霞不能用彩礼钱来赔偿丰强,这在法律上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 P: }- H3 C% B( \; Q(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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