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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为自己借钱装修,抵押房产却成为素不相识者担保贷款因投资酒店需要一笔装修款,宜宾的曹福梅女士计划用自己名下的三套房子向民生银行申请一笔80万元的装修贷款。2019年4月26日,曹福梅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负责对接业务的是时任大堂经理蔡志惠。当天,在蔡志惠的指引下,签署了一份三页的贷款申请表。2019年5月17日,自称与蔡志惠经常有业务往来的罗姓男子,当天上午通知曹福梅到民生银行签订贷款的相关手续,并再三叮嘱曹福梅说,到了银行让你怎么签就怎么签,不要乱说话,否则贷款下不来。当天上午10点左右,民生银行的蔡志惠打电话通知曹福梅到营业厅签署了数份贷款的相关文件。期间,蔡志惠一再催促曹快点签字。签字完毕,蔡还拿着曹的身份证原件和一张民生银行的银行去复印,留下了复印件。随后,就告诉曹福梅可以回去等放款了。2019年6月底,曹福梅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厅,向蔡志惠询问贷款一事,结果,蔡明确告知曹的贷款没有批下来。然而,让曹福梅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11月5日,曹福梅竟然收到了民生银行出具的一份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这让曹福梅大感意外,自己明明没有收到贷款,怎么就成了贷款人呢?根据银行出具的通知书,曹福梅了解到,原来自己申请的贷款,已于2019年5月20日放贷,但借款人却成了周韦、雷庆中和自己三人共同贷款,且贷款的担保抵押物就是自己当初提交给银行申请贷款的三套房子。 + z- e9 f9 ~/ R. [& @$ C% D O' L' V. ^( c
而这一切,曹福梅毫不知情。贷款合同一人变三人,一分钱没收到反成被告为弄清事实真相,曹福梅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申请查看相关的借款申请手续和贷款合同。但意外的是,民生银行拒绝提供相关凭证。随后,曹福梅向宜宾市银保监局投诉了该行。2020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领导要求曹福梅先撤销在银保监局的投诉才给她贷款合同原件查阅。迫于无奈,曹福梅在合力公证处的见证下,打电话撤销了投诉。此后,曹福梅才拿到了贷款合同的原件,但民生银行并没有提供申请贷款时填写的申请表、承诺书等凭证。这份由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再次让曹福梅大感意外,合同上的贷款人并非自己,变成了与其他两个陌生人的共同贷款,曹福梅是个人贷款个人使用装修酒店,结果却,自己的三套房子成了担保物,贷款资金也成了支付自己不认识的受托支付方高焕杰。曹福梅说,看到这份贷款合同,曹福梅就判断到自己被骗了,除了上述异常造假之处,在这份贷款合同中,还存在一处重大纰漏,就是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成了“80亿”,而非贷款金额的80万。
7 r M J9 W+ a c: ?2 k/ ^ % n k: N7 V7 e更有意思的是,在当天的庭审中,另一被告周韦也表示,自己从来不认识曹福梅,也不认识高焕杰。周韦当庭还表示,自己签订这份贷款合同,是按照自己的老板王虹雅(庭审时,王虹雅已涉嫌一宗金额为10.7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抓)的意思去签字,只知道这笔贷款是曹福梅借贷用于酒店的装修使用。2021年10月26日,叙州区法院在杨红法官的主审下,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4.9万元,违约金4万元以及利息3277.43元;判定三被告支付银行律师费62720.14元、公证费1000元、邮寄费20元;判定银行对曹福梅抵押的三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贷款申请手续疑似伪造错漏百出,银保监局复函指银行贷款合同存瑕疵,被骗女子欲报警处理曹福梅表示,一审庭审时银行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而关键的证据,自己在4月26日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以及5月17日签署贷款合同时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都没有出现。2021年11月,一审裁决出来后,曹福梅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案件全部所有的证据材料,此时,才从证据材料看到自己签署的贷款申请表,被人移花接木,篡改了多处关键信息。第一处造假痕迹:在曹福梅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上,在抵押一栏却出现了曹福梅不认识的“周韦、雷庆中”两人的名字。第二处造假痕迹:证据中曹福梅有一张贷款申请表,周韦和雷庆中以夫妻身份共用一张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每份共三页,但奇怪的是,两份申请书,却共用第三页,不符合规范,且日期都是2019年4月26日。第三处造假痕迹:曹福梅在5月17日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模式选择的是“单一借款模式”,指的是个人或小微企业作为单一借款人;而在该笔借款中,出现了三个人,曹福梅既不认识其他两人,更不是同一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