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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男同事以裸照相威胁,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33次,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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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3:35: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女性因为害怕裸照被曝光,而不得不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在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反抗,他人也没有对其使用暴力,这样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依然构成强奸罪?
案例 本案源于一起真实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案例均采用化名方式。广东珠海一男子张三与小丽为同事关系,一日,张三邀请小丽去其租住的房屋,在屋内,张三将小丽的衣服脱掉,对其拍摄了裸照,随后,张三又想强行和小丽发生性关系,遭到小丽的抗拒后,张三遂放弃。
但是,张三在此之后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威胁小丽,表示如果小丽不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就将小丽的裸照公开出去,让小丽的朋友和同事都看到。小丽只好于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3月4日近一年的时间内,被迫与张三在其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33次。
小丽后来因为实在受不了才去报案,警方以张三涉嫌强奸罪立案,检察院决定对张三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一、小丽与张三发生了33次性关系,为何还能认定为张三系强奸?
根据198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强奸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条司法解释虽然后来被废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还在沿用。
但是本案中是否属于该情形呢?这里还得取决于本案的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具体内容,如果被害人自始至终一直坚持自己都不是自愿的,每次都是因为裸照被胁迫,那么就不适用上述的司法解释。
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恰好也承认了每次发生性关系时也都使用裸照胁迫过,就可以映证出被害人所说的是事实。假如犯罪嫌疑人辩解第一次虽然是强奸,但是后来是被害人自愿的,则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具体分析了。
本案由于有张三多次通过公司内部邮件、短信、支付宝向小丽发送威胁信息的证据,足以证明张三确实一直在以裸照对小丽进行威胁。小丽虽然在一年的时间内和张三发生了33次性关系,但是足以证明发生性关系均非自愿的。因此,张三依然构成强奸罪。
退一万步来说,即便在这33次性关系中,有几次张三完全没有对小丽实施过威胁,甚至是小丽自愿的,也不影响对张三构成强奸罪的定性,只要张三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在整体上是采取胁迫的方式,就足以说明小丽与张三发生性关系时系违背了小丽的意愿。
二、曝光裸照和被性侵孰轻孰重,为什么前者会被视为对后者构成胁迫?
按照常理而言,被曝光裸照的危害性当然比不上被性侵,但是这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认可这个价值观。对于有些保守的女性而言,被曝光裸照是一件非常羞耻和难以令人接受的事情,尤其是被其他同事和朋友看到,那简直让她感到生不如死!而被一个人性侵是秘密进行的,没有人能知道,这两者相比,她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接受后者。
因此,我们判断强奸罪上的“是否构成胁迫”应当站在被害人的视角,而不能想当然地进行判断。有些女性甚至会被人以“将她的秘密告诉其男友”而受胁迫,所以说,被胁迫取决于被害人的心理,只要足以胁迫被害人,使其放弃反抗或不敢反抗就可以了。
结语
有网友质疑,小丽为什么不早点报警?为什么非要等到33次后才忍无可忍?陈律师认为,对于被害人我们不应过于苛责,有些被害人就是比较“天真”,相信犯罪分子会信守承诺,以为妥协发生性关系后,对方就会把裸照还给她。没想到对方会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态一次一次地欺骗她,反复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直至被害人忍无可忍才案发。
根据统计,每一起强奸案背后都隐藏着八起强奸案,有些被害人始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鼓足勇气去报案,因此,我们对于被害人应该报以更为宽容的心态,要鼓励其勇于报案,而不是对其进行各种挑刺和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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