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砂案,以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杜某海等6名被告人3年4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0000元到12000元不等罚金。
2020年11月,杜某海从陕西省安康市购买一艘无证照船只,运输至四川省阆中市。为牟取利益,杜某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陵江阆中段采砂炼金,未采到砂金。 杜某海又与韩某强共谋在苍溪县陵江镇回水社区嘉陵江流域禁采区采砂炼金,并以入股的方式招揽具有采砂炼金技术的被告人李某喜、张某国、蒲某云、冯某昌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实施非法采砂活动,团伙内部按所得砂金价值比例进行分成。 2021年1月4日至3月19日,该团伙多次在苍溪县回水社区嘉陵江流域非法采砂炼金。为掩饰行踪偷采砂金,该团伙选择在夜间或凌晨作案。期间,先后采砂炼得砂金共计1140.61克,获利约37万元。
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海等人在未取得采矿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3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海、韩某强起组织、安排、管理等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蒲某云、张某国、李某喜、冯某昌起协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6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系公安部2021年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也是广元法院落实《长江保护法》、实质性推进川陕甘渝4省市11家中院签署的《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示范性案件之一。 “下一步,我们深化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不断强化交界水域联防联控,严惩非法采砂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让敢于挑战法律权威、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 a/ a" J1 x- Y8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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