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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当天嫖娼,卖淫女嫌“晦气”反悔不干,一气之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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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0 12:04: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以往案件分享:山东一男子因强奸罪被判处五年徒刑,在他出狱的那天晚上,他去找卖淫女,在与卖淫女子胡协商价格并到达房间后,女子无意中看到了周的释放证明,然后说取消卖淫的行为并将钱退还给周,因为她觉得太晦气了,准备开门离开。
但是周不同意,所以在胡的强烈抵抗下,他仍然强迫他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胡立即报警。 男子出狱当天嫖娼,卖淫女嫌“晦气”反悔不干,一气之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被判刑
初审法院认定周犯有强奸罪,是一名累犯,他被依法从重处罚,因此被判处五年徒刑,周拒绝,准备上诉。
周认为他只是在嫖娼,他在离开之前支付了嫖娼的钱,虽然胡提出终止卖淫,但他认为这只是对方“涨价”的手段,胡的职业就是一名卖淫的女性,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强奸。 但是检察官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是指同性之间或异性之间通过金钱和财产发生的未指明的性关系,卖淫和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根据案件事实,虽然胡某和周某开始属于卖淫嫖娼,但胡某在看到周某的释放证明后,明确表示将把卖淫的资金返还给周某,这意味着卖淫嫖娼已经结束,双方不再是卖淫嫖娼关系。 在这个时候,当胡准备离开时,尽管胡的强烈抵抗,周仍然强迫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构成强奸罪。
从上面可以看出,本案有两种法律关系,即开始时的非法卖淫行为和随后的强奸行为,尽管周刚刚出狱就开始嫖娼,但他不能否认随后的强奸行为。总结: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维持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对此案件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看待呢?欢迎在下方留下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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