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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生惨案,女子宾馆偷情被手机定位当场被抓,情夫被丈夫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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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1:04: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事发甘肃省陇南市,男子李某发现妻子小丽(化名),与男子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持刀将刘某和小丽砍伤,最终导致刘某死亡,小丽轻伤。2021年11月24日,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李某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个体户,住陇南市。李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李某多次发现,他的妻子小丽通过手机微信,与一男子相互发送暧昧信息,为此李某与小丽多次发生矛盾。7月李某又发现小丽与该男子通过微信发送暧昧信息,李某就调取了小丽的通话记录,发现小丽与一个电话通话相当频繁。为查明小丽是否有婚外情,李某私自对小丽的手机设置了定位。
8月2日下午6点左右,李某通过手机定位,发现小丽在礼县某某宾馆附近,便在当日租车赶往礼县,到某某宾馆吧台,通过服务员没有查询到小丽的入住记录,又向吧台工作人员要来宾客入住登记册查询,发现429房间的登记人是武都区马街镇的刘某,就基本肯定了小丽与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李某从某某宾馆出来,到附近一小百货商店里,买了两把西瓜刀和一塑料手提袋,将刀装入手提袋后,原路返回到某某宾馆,在往四楼429房间走的过程中,把一把西瓜刀放入三楼楼梯拐角的一垃圾桶里。李某敲开429房门后,发现小丽在房间里,李某就持刀朝刘某乱砍,小丽走到李某跟前劝解时,李某又用刀将小丽砍伤,刘某趁机往门外跑去。
李某从429房间一直追砍刘某,在宾馆后院停车场追上刘某,又持刀在刘某身上乱砍,刘某在反抗时把李某撕倒,并趁机朝宾馆大门跑去,李某起身后再次追砍刘某,在某某宾馆大门西侧约30米的马路栏杆处追上刘某,又持刀在刘某身上乱砍,直到他砍累了才停手。随后,李某返回某某宾馆找到小丽,发现小丽受伤严重,便先后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李某的犯罪行为给刘某家人造成的丧葬费共2万9千余元。刘某家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诉请判令赔偿他们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78万9千余元。
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行为属于激情犯罪。李某赶来礼县不是要杀害被害人,而是为了挽救他和小丽的婚姻,没有杀害被害人预谋。李某是因为发现刘某与小丽同居一室,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伤害被害人的激情,失去理智。
在与被害人相互厮打情绪冲动中,持刀向被害人乱砍,最终导致被害人受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激情犯罪当场实施的要件。被害人是在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不是在案发现场当场被李某直接杀害而死亡。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李某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此案犯罪事出有因,并且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是初犯。此案属间接故意犯罪,他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犯罪相对较小。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是此案发生的诱因,应适当减轻对李某的刑事处罚。李某及其亲属愿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综上,应当对李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小丽说道,她与李某夫妻关系不好,预约好8月4日正式办理离婚手续。16年前左右她认识刘某的,案发三年前左右她和刘某加了微信,起初只是互相问候,后来由于李某长期喝酒很晚回家,又不给她钱,她就对李某心灰意冷,和刘某聊天也频繁了。有一天李某发现了她和刘某的聊天记录,把她打了一顿并赶出了家。
后来她和刘某一直通过微信聊天,7月份她准备到外面去打工,刘某在礼县承包工程,叫她到礼县来打工,8月1日她来到礼县,和刘某住在某某宾馆429房间,当天就和刘某发生了男女关系,这是她和刘某第一次发生男女关系。礼县某某宾馆429房间是刘某用他的身份证登记的。
8月2日晚上9点左右,她和刘某吃完饭,到429房间不到十分钟,听见有人敲门,刘某问是谁,敲门的人没有说话,第二次敲门时,刘某把门打开,她看是李某,就站起来叫了一声李某,李某手里拿着一把刀朝她砍来,她转了一下身,刀就砍在她腰部,她顺势趴在床上,起来时李某又用刀朝她头部砍来,她用左胳膊挡了一下,她的胳膊就被砍伤了,在挡的时候,她的头部也被砍伤了,头发也砍掉了些。 李某转身去砍刘某,有没有砍上她没看清楚,刘某就跑出门口,李某拿刀追赶了出去。她才发现她的左胳膊从肘关节处被砍断,只连着一点肉皮,她就用右手扶起被砍的胳膊,跑出429房间敲打其他房间求救,后来她敲开了409房间门,房间里有三个男性青年,她给他们说快打120、110,当时她非常渴,向他们要了半瓶水喝了。
她刚走出409房间就晕倒在门口,当时还有意识,记得李某到她跟前,用手放在她鼻子上试她有没有呼吸,随后她就没意识了。李某知道她和刘某微信聊天的事,但不知道他们在一起的事。她当天拿了两部手机,一部银灰色的当天关机,一部白色的当天开着。
李某被捕后供述,8月2日晚上9点多,他在礼县某某宾馆429房间把刘某和小丽砍了。小丽是她老婆,她和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起睡觉。今天下午6点多,他通过定位小丽的手机,发现她在礼县某某宾馆,他就花600元钱,包了邻居的出租车,邻居叫了一个朋友给他作伴,从武都马街出发来到礼县。
他在离某某宾馆七、八米的地方下车,到某某宾馆吧台向一个女服务员查询小丽的住宿信息没有查到,他要来登记簿,在登记簿上看到一个刘某住在429房间。他之前不知道和小丽有不正当关系的人的名字,但他知道这个人的姓和地址,他基本肯定这个人就是和他老婆有不正当关系的人。
然后他出去从一个杂货铺子男老板跟前,买了两把西瓜刀和一个袋子,用袋子把西瓜刀包起来,顺原路返回某某宾馆。到宾馆三楼后,他感觉拿着两把刀不好用,就把一把西瓜刀放到三楼的一个垃圾桶里,然后到四楼找到429房间。他敲429房门,里面一个男声问谁,他没有吱声,把西瓜刀从包里拿出来藏在背后做好准备。
他又敲了两下门,刘某打开了门,看到他后准备要关门,他猛推开门冲了进去,进去后他听到他老婆的声音,看见小丽光着脚坐在靠窗户边的椅子上,刘某光着上身,穿黑色短裤。然后他拿起西瓜刀朝刘某身上一顿乱砍,小丽过来叫了他一声名字并拉他,他当时没有想要砍小丽,但他砍刘某时小丽拉他,他就顺手砍了小丽一刀,砍在什么部位不知道。
刘某趁机跑出了房门,他随后追了出去,在某某宾馆院子里追上刘某,拿刀继续砍刘某,刘某作出反抗的动作和他厮打,把他撕倒摔了一跤,他的脚腕扭伤了,他站起来继续拿刀砍刘某,刘某跑到某某宾馆大门左侧马路边上,他追上继续拿刀朝刘某身上乱砍,砍着砍着他乏了,刘某也没有反抗能力坐下了,他就回到某某宾馆四楼找小丽。
到429房间小丽不在,他出去的时候,看见小丽躺在四楼的楼梯口左侧,左胳膊肘关节部位骨头露出来了,当时他稍微冷静了点,就用手机打了120,接着他就打110,说他在某某宾馆把人砍了。然后他还给小丽弟弟打电话说了他把小丽砍了,叫他们到礼县来。
打完电话后,他左手按着小丽的背部,右手按胸部做挤压动作,大概三四分钟后,警察就来了。他手背上的伤是和刘某打斗中形成的,血是刘某的。他在某某宾馆查到刘某登记信息时,就产生了砍刘某的想法,所以他就先离开宾馆去买刀。如果小丽和刘某睡觉的事是真的,他就要砍刘某。砍的当时他非常气愤,就想解气。在房间里他们两人离得太近,厮打在一起,基本没有砍到让他解气,所以他一直追着刘某砍。砍刘某后回到四楼看小丽时,刀丢在楼道里还是房间里了,他记不清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因为二被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刀泄愤,一而再、再而三多次砍击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李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比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犯罪小,应当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此案二被害人都有合法的配偶和孩子,但却长期暧昧聊天,进而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对此案的引发具有过错,应当适当对李某从轻处罚。李某作案后找到小丽,并拨打120和110报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李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是初犯,平时和羁押期间表现好属实,量刑中将结合其他情节综合予以考虑。因为李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予认可,也没有对被害人亲属做出民事赔偿,所以李某自愿认罪和愿意进行民事赔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刘某家人物质损失人民币2万9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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