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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实施强奸时,邻居“见义勇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歹徒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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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3 14:54: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男子赵某因听到女邻居被侵犯时的大声呼救后,对歹徒进行了制止,就在赵某与男子撕打时,赵某将对方踢伤。男子自行报警后,结果赵某被拘14天,还将面临赔偿与刑罚。而记者想要采访男子李某时,他却说正在打麻将,要记者,晚一点再打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8年12月26日晚上,赵某在家中听到楼下邻居有人大声呼救后,赵某就下楼进行查看。赵某到达邻居家中后,发现男子李某已将女邻居已打得鼻青脸肿,后赵某将歹徒拉开。此时,李某动手打了赵某两拳后,又准备打赵某时,李某被其踢倒。随后,赵某又准备过去打李某时,女邻居觉得李某已倒地,就拽住了赵某。
警方到达现场处理后的第三天,赵某因与李某打斗时,踢了对方一脚,致李某内脏损伤,后经鉴定,李某的身体损伤为重伤二级。据此,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刑拘14日后,取消候审。
为了证实当时的现场情况,记者采访了其他邻居与被侵害的女邻居。据女邻居描述,当晚李某尾随其回家时,要跟着进屋,被其阻止后关上房门。随后,李某不停踹门,踹开房门后,男子说要在女邻居家中过夜,被拒绝后,李某对其进行殴打。 与女邻居一同居住的女子见状,迅速跑出去报警。男子与女邻居撕打的过程中,用凳子将女邻居打晕后,准备脱其衣服时。被听到呼救声赶来的赵某进行了制止。于是,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对于,当晚女邻居的呼救的情况,多位邻居予以了证实。 1、李某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肋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具体到本案,李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女邻居后,脱其衣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虽然李某因被赵某制止后而未能得逞,但未得逞不代表不用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过程中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将按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其实,李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个人推断是因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受重伤,需要住院治疗而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等待开庭审理判处李某最终刑罚后,将其收监是比较常见的处罚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系李某主动报警,但其报警目的是因故意伤害,并未描述其有强奸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才能最终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自首情节是需要主动报警与如实供述需要共同存在、缺一不可
2、赵某构成故意伤害么?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致人重伤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身体损伤,经鉴定为重伤。如果抛开赵某伤害李某的初衷来说。故意伤害致重伤的,除了要接受处有期徒刑3-10年的刑罚外,赵某还要经济赔偿李某,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能够认定赵某系见义勇为,就另当别论了!、赵某属见义勇为么?
法律对于认定见义勇为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理论上,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点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一)实施了抢险、救人或与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二)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三)具有积极主动且不顾个人安危抵抗危害行为的的情节。
而且,侵犯的主体是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如果最终赵某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则可根据《刑法》第20条之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赵某如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可根据《民法典》第183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赔偿责任,而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你认为,赵某构成见义勇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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