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4日凌晨,广东佛山市高明区23岁女子陈某梅酒后被公司上级主管带入一公寓酒店内。几个小时后,陈某梅死亡。2月8日,家属从警方拿到的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梅因七氟烷(注:系麻醉药品)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月9日下午,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对外通报称,39岁的男子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刑拘。 9月27日,澎湃新闻从陈某梅的家属处了解到,日前,家属已接到电话通知,此案将于10月10日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显示,佛山市检察院指控称,彭某趁陈某梅入睡之机,将七氟烷倒在纸巾上放置于陈某梅鼻子下方使其吸入,致陈某梅昏迷后实施奸淫行为,彭某因无法勃起而未能得逞。彭某于6时许报警谎称陈某梅醉酒不醒。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陈某梅已死亡。佛山市检察院认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麻醉药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彭某为何被以强奸罪起诉而不是杀人罪,为何不两罪并罚?这引起众多网友讨论。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佛山市检察院的指控内容,被告人彭某为了实施强奸行为而使用迷药,对于受害人陈某梅的死亡结果不是持故意或放任的心态,事后彭某也拨打120求助,因此彭某对于受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上应认定为过失,不能定故意杀人罪。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部长陈亮认为,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那么彭某就存在两个不法行为,即使用麻醉药麻醉被害人致其死亡和实施强奸,并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亮表示,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强奸罪的量刑情况,检方以强奸罪追究彭某的刑责,要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严重得多,彭某可能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为什么不是“两罪并罚”?陈亮解释说,在本案中,使用麻醉药的方法手段行为与强奸犯罪的目的行为存在牵连,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这种情况应该由重罪名吸收轻罪名,按重罪名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至于行为人最终应被如何追究责任,应由法院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在依法查明全案案情后,依法作出认定。 廖建勋表示,对于是择一重罪还是两罪并罚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属于另一罪名中的结果加重情形,则是定一罪而非两罪。如抢劫杀人的,也是定一罪而非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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