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一男子怀疑女儿长得与自己不相像,在一家生物公司经鉴定后,确认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遂向法院提起上诉,索要之前支付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及相关费用。而女方却说:早已告知孩子不是他亲生的,我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是他想要这个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1日,刘志轩(化名)和曾莉(化名)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于19年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曾莉生下一个女儿。2021年2月18日,刘志轩委托检查机构对女儿进行DNA亲子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DNA检测意见书,认定刘志轩与女儿并非亲子关系。后双方发生矛盾,刘志轩提起本案诉讼。男方:鉴定后确认女儿非自己亲生 向女方索要抚养费等2021年2月,因刘志轩怀疑刘志轩与女儿长得并不相像,经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女儿与刘志轩无血缘关系,随即曾莉将女儿带离刘志轩家。 刘志轩认为曾莉隐瞒了女儿与刘志轩无血缘关系的事实,曾莉应支付刘志轩为其花费的所有费用和抚养费等,曾莉的行为给刘志轩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曾莉应支付刘志轩精神抚慰金。刘志轩多次与曾莉协商无果,为此刘志轩上诉法院。 刘志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返还曾莉之子女儿的抚养费、医疗费、检查费,以及刘志轩支付给曾莉的用于女儿的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8711元,等其他相关费用。 女方:未隐瞒孩子身世,男方早已知道 曾莉辩称:刘志轩称隐瞒孩子身世的说法不是事实,当时到医院检查得知怀孕是45天,但是双方才同居20天,足以说明孩子不是刘志轩的。当时就建议刘志轩不要孩子,是刘志轩坚持要孩子,曾莉才生的孩子,而检查孩子的所有费用均是曾莉自己支付的。 而且曾莉表示:双方同居后家里的家务均是自己在做,家庭支出也是曾莉在支付,共计9万多,因为刘志轩一直没有收入。 曾莉的孩子出生后不满40天,就送到曾莉母亲处管理,刘志轩没有支出抚养费。综上,请求驳回刘志轩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 女方自相矛盾,隐瞒事实 刘志轩在庭上出示了医疗费票据16张,以及抚养费、检查费等微信转账记录,并出示了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 刘志轩:“那你当时又不说这个娃娃不是我的,如果当时我们不接受打掉就可以啦。” 曾莉:“我怎么说?我是瞒着你买通医生了?”“同房十几天我就知道自己怀孕了?” 刘志轩:“那你为什么要说和我在一起的时候还没有怀孕?”“你也说过端午节你在你那个男朋友家。” 曾莉:“相差几天同房,你告诉我,我怎么知道怀孕?” 刘志轩:“关键是去医院检查难道你就没有想过吗?” 曾莉:“别人问是不是你的,我真不知道,我只能说和你一起的时候没怀孕,就九天,如果是你,你也答不出来吧。” “而且易孕期都在你这,我自己到现在都不能接受怎么就不是你的。”“孩子不是你的也是我辛辛苦苦怀的,孩子是无辜的。”曾莉说道。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在亲子鉴定结论作出后,刘志轩指责曾莉当初不告诉其实情,曾莉称和刘志轩在一起时,由于未做检查,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 而曾莉称:“刘志轩一开始就知道孩子不是他的,因为当时我们在医院,虽然刘志轩没有和医生交流,但是当时就在旁边,医生口头就讲了说怀孕6周了,出医院之后也没有沟通这个问题。晚上我就给刘志轩说,孩子不是他的,我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是刘志轩称想要这个孩子,他说他家里面会帮我们带,不需要我带。”法院判定: 从该聊天记录可知,在亲子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刘志轩对于女儿并非其亲生的事实并不知情。 曾莉隐瞒刘志轩并非亲生父亲,导致刘志轩对女儿实际承担抚养义务,并建立情感联系,之后真相查明,确实给刘志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结合损害后果、被告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曾莉赔偿刘志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曾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志轩返还抚养费7205.45元,并赔偿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刘志轩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已减半收取),由刘志轩负担600元,由曾莉负担199元。 ! q; c" G%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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