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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一女子被强行拖拽下车、安全员该被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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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 16:48: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8月30日,西安地铁发声明称,该女乘客与人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保安劝离时该女子反应激烈,随后该女子抵达目的地自行离开。

网友提问: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您西安地铁三号线发生的事,当事保安是否构成犯罪?希望您能用您的专业知识为当事女孩争取个公道,看视频真是太气人了。答:安全员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是否应该被拘留或者判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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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针对网友反映的“地铁3号线一列车途经大雁塔车站时,有乘客呼喊‘救命’,现场出现一定混乱”的情况。经调取监控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2021年8月30日下午17:38左右,一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期间,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17:45列车到达大雁塔站后,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期间因该乘客反应激烈,拒不下车,为确保地铁行车安全,车站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协助处置。随后该乘客在安保人员的陪同下,抵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未对后续车厢内乘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在此,感谢热心乘客对地铁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乘客文明出行,若遇到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寻求地铁工作人员或民警的帮助,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 [5 E! r+ d8 h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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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友们发的视频和图片,确实是一个老头破坏女生的伞,辱骂女生,安全员带离女士过程中,导致该女衣不蔽体,女士受到极大委屈。

其次,看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1.侮辱他人,拘留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殴打他人,拘留罚款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猥亵他人拘留罚款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侮辱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判刑。

三、安全员是否应该被拘留罚款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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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下午17:38左右,一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期间,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17:45列车到达大雁塔站后,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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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安全员是为了维护车厢秩序,才将女士带离车厢。

2.安全员没有殴打、侮辱诽谤、猥亵该女士故意。虽然在带离该车厢过程中,导致该女士受到伤害,但是,安全员是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安全员行为不违反治安处罚法,更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

3.安全员处置不当,造成女士受到伤害,应该由地铁公司承担责任。

女士可以起诉地铁公司,由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伤害,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应该拘留罚款。

延伸阅读:

案例一:公安民警被法警打,打了白打,竟然原因是…

近日,四川广安市一起民警被打案,受到媒体的关注。

说来这个事堪称罕见,被打者李军是一名警察,打人者张晓也是警察——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警。李军是广安岳池县公安局的在职民警,2017年8月21日,因为此前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他到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

由于对该决定书内容存疑,便到该院信访室预约院领导会见,在此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一会儿,值班法警张晓(事后查明为该院临聘法警)闯了进来,说了几句话后,突然对李军拳打脚踢。“当时血流得满地都是”,李军的面部及鼻子等多处受伤。我看到李军受伤的照片,即便打了马赛克,依然惨不忍睹。

经鉴定,李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按理说,这应该是个铁案了,然而,当地警方最终的处理却是:打人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予治安处罚。

此时,李军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发布日期:2018-01-22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05年7月8日

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被处治安拘留,法院认为:体罚学生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撤销行政处罚

韩小会是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某校的班主任、语文教师。其因体罚学生致轻微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韩小会不服,诉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案件结果如何?

法院指出,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p>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将“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规定为教师的义务。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教师体罚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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