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岁男孩在某小区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期间溺亡,而该游泳池先是被某物业公司转包给了某体育公司,又被某体育公司转包给了个人,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由于多方协商无果,男孩的父母将物业服务公司、某体育公司和游泳池实际经营者周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儿童游泳时溺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体育公司和周某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涉游泳池被层层转包 2020年7月19日,张某、刘某6岁的儿子张某某在成都高新区某小区露天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班期间,由浅水区至深水区游泳时发生溺水,现场的游泳教练及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因相关当事方协商处理无果,张某、刘某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某物业公司、案涉游泳池的承包经营方某体育公司、案涉游泳池的实际经营者周某共同赔偿损失81.1万元。 法院查明,某物业公司系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案涉游泳池在该公司管理服务范围之内。2019年3月7日,某物业公司与某体育公司签订《游泳池承包合同》,约定由某体育公司承包案涉游泳池,承包内容包括游泳池经营、开办游泳培训班等,承包期内未经某体育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某体育公司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某体育公司又与个人周某签订《游泳池外委合同书》,约定由周某承包经营案涉游泳池,承包期内由周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游泳池工作人员和游泳人的安全负责。周某承包案涉游泳池后,以某体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被诉三方均要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某在游泳池中溺亡,张某、刘某作为其父母有权主张赔偿。某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对位于该小区公共区域内的游泳池具有管理职责,其将案涉游泳池承包给某体育公司并从中获利,但对经营过程中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条件缺乏必要有效的管理,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此案诉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年仅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涉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班过程中发生溺水后死亡,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某体育公司承包案涉游泳池后,又转包给无经营资质的周某,并由周某以某体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开办游泳培训班,其救生人员及游泳教练均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也未在深水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警戒标志,在对张某某进行游泳培训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进入深水区,在张某某进入深水区发生溺水后施救不及时,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某体育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某体育公司应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并认定各责任方的过错责任,判决某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体育公司和周某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炎炎夏日,嬉水纳凉成为许多市民亲子游玩的首选项目,而孩童溺水悲剧的发生却让人扼腕痛心,值得广大家长吸取教训。 为避免此类事故,该案承办法官提示:一是注重事前防范。家长在选择游泳场所和教练时,应关注游泳池的安全保障设施是否齐全,教练和救生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慎把关;家长自己带孩子游泳时,要确保孩子随时在家长的视线范围内,安全可控。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在审理中,法院发现个别游泳场馆存在无证经营、安全意识淡薄、救生人员配备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指游泳场馆管理乱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成都高新区法院积极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落实游泳场馆等公共休闲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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