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成“空头支票” 加油站补偿款去哪了? . e& l9 z0 u4 n% [
本是合伙经营加油站,却因为涉诉导致签订不甚平等的《转让协议》。然而,十五年过了,加油站也已经不复存在,可协议约定的转让款却没有履行,搬迁加油站时的补偿款也不知所踪。这是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王王金虎的遭遇。他称,经过多年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经受理了这起案件。 王金虎现年已经60岁了,一直在当地商场上经营各类大小生意。据他回忆,早在2002年从别人手中转让有关手续,投资修建了榆林市榆阳区兴华加油站。在此过程中,当地人谢某与其合作。后来由于发生了纠纷争诉至榆林市神木县法院,他就和另一名叫王某狗的人签订了《加油站转让协议》。王金虎没有提供当年诉讼法律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没有查询到该起案件的有关信息。王金虎称,这起争诉就是因为加油站的纠纷导致的,本案却在神木县大柳塔法庭处理,管辖权明显有问题,但后悔当时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及时上诉。 “案件判了后,神木县大柳塔法庭有关负责人和谢某联合操作,我被迫才签订了转让协议。”王金虎说,其一,签订前述《转让协议》并非他自愿。其二,该协议签订后至今对方也没有履行,但却一直占有经营着加油站,直到2007年加油站结束运营。 据了解,2007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兴华加油站无法继续在此经营就面临拆除和搬迁。王金虎称,此举有关部门给加油站进行了补偿,再加上加油站变卖的自身资产,一共大约收益300余万元。“但我分文未见到。”他气愤地说,还有当初投资了130万元,收益分文未得到;转让协议签订后,自己更是失去了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权,却没有收到转让款;而这最后的300万元也不知去了哪里。为此,他四处求助,奔波了十多年。 + k `5 f2 d. _/ G
通过查询榆林市榆阳区兴华加油站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加油站系王金虎于2004年12月7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金虎,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办理吊销转注销”。据悉,目前本案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调查处理。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首先,作为民营市场主体一定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在判决、裁定作出后要第一时间提起相关的救济渠道,比如本案涉及到管辖权异议和上诉等,一旦过了时效后面的法律救济非常艰难。其次,鉴于目前工商信息显示,依然是王金虎作为法人,兴华加油站也是他的独资企业,那么所有的补偿款应该下发给该加油站或者王金虎本人。目前工商登记已经处于注销过程中,王金虎本人可以作为权利人追讨该笔补偿款。最后,对于投资、收益以及其他《转让协议》涉及的事项,王金虎依然可以提起诉讼,依法索赔。(柳 森 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