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一身伤疤的李军(以下均为化名)走进了长沙某按摩店,选择了价值398元的“王者荣耀”SPA服务。这是李军第二次找8号技师小丽,这一次他没有要求特殊服务。 李军借口“只谈心”,成功将小丽约出去吃饭。却在得知小丽的经历后,打了她一个耳光,嫌小丽“不自重”。 凌晨2点的长沙街头,李军取消了滴滴,躲开了监控,强制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近日,该案的二审裁定书在网上公开。 约按摩女吃宵夜谈心 2018年7月,李军来到长沙市望城区某按摩店消费时,认识了8号服务员小丽,两人互加为微信好友。小丽为李军提供了398元的“王者荣耀”SPA服务,服务内容为给客人全身推油,以及特殊服务。 当时的李军心情非常苦闷。因与女朋友闹分手,李军一人独自在家喝啤酒,后将啤酒瓶砸碎并用啤酒瓶的玻璃碎片将左手手腕割伤。小丽在为李军提供服务时,就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疤。 2018年8月20日晚,李军在家中喝完大约一箱啤酒后,于次日1时许再次来到某按摩店,支付了398元“王者荣耀”SPA服务费用。这一次,李军没有要求小丽提供服务,反而是邀请小丽去附近吃宵夜。 “他就说只要我坐在旁边,听他说他的故事就可以了。”抱着听故事的心态,小丽答应了,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她胆战心惊。 按照李军的讲述,他经历了创业失败,感情受挫。李军将身上的伤疤一点点展现给小丽看,有的是和母亲吵架后用剪刀剪的,有的是和女友吵架后用刀划的。 李军的极端让小丽感到害怕,她提出要回自己出租房休息。李军坚持送小丽回家,两人一起步行,快到目的地时李军通过手机叫来滴滴车。但李军没有上车,取消了订单。 嫌弃按摩女不自重后发生性关系 滴滴司机离开后,李军拉着小丽坐在地上,两人再次聊起情感问题。 此时李军的状态让小丽感到害怕。“他戴了一副眼镜,一直瞪着我,给我的感觉是很恐怖,咬着牙齿发出‘哼哼’声。”小丽称,李军问她怕不怕,动手撕开了她的衣服,还动手打了她。 “我问了她为什么做这个行业(色情服务)?她说因为老公出轨离婚了,现在她一个人带着孩子,没办法才做这个行业。我觉得她不自重,有点替她惋惜,于是我伸左手打了她的右脸一个耳光。”李军说,他还打了自己几耳光,觉得自己没有理由打小丽。 李军开始摸小丽,生起了和小丽发生性关系的冲动,他拿起点燃的香烟在小丽膝盖中间晃动,迫使小丽不敢反抗。 小丽考虑到附近没有监控可以拍到,后面有多处监控,且离出租屋近方便趁机离开,便骗李军换一个地方。李军信以为真,用手锢着小丽的肩膀,一起来到小丽出租屋附近,躲过一个摄像头,来到一台车辆旁,强行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李军要求小丽去开房。为了顺利逃脱,小丽提出要先回家看小孩,李军坚持随同,当两人行至二楼楼梯间时,小丽敲门向二楼住户呼救,李军逃离现场。小丽回到位于三楼的住处后,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李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强奸罪获刑3年 望城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军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军提起上诉,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采取了扇耳光、言语恐吓、用烟头烫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证明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等,请求宣告其无罪。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李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一审当庭供述均供认其打了被害人耳光,在被害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摸被害人的胸部,还问被害人怕不怕,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一致,证明其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 李军为达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反复纠缠,还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结合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系凌晨2点左右,路上行人稀少,上诉人的行为足以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案发当晚被害人多次提出回家的要求,证人证言亦称被害人系被上诉人用手箍着推撞着行走,而被害人在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后在出租房二楼用手敲脚踢房门的方式向周边人员求救及在上诉人离开案发现场后第一时间报案,上述情况均能印证被害人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其本人的意志。该案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上诉人李军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吕柔萱 相关推荐: 四川一女子留醉酒男性过夜,次日清晨遭强奸,男子判2年2个月
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女子留醉酒男性朋友过夜,次日遭强奸的案件进行宣判。廖某应女子董某的邀请到江安县董某家中吃饭、喝酒。两人都喝醉后,董某担心廖某酒后驾车有危险,便将廖某留宿在家中沙发上睡觉。次日凌晨,董某因饮酒过量呕吐,廖某在照顾董某时,趁董某醉酒昏睡,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之机与董某发生性关系。法院宣判,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据判决书显示: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廖修林应董某的邀请到江安县董某家中吃饭、喝酒,后董某担心廖修林酒后驾车有危险,便将廖修林留宿在家中沙发上睡觉。次日凌晨,董某因饮酒过量呕吐,廖修林在照顾董某时,趁董某醉酒昏睡,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之机与董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廖修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指控被告人廖修林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廖修林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廖修林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庭困难,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修林与被害人董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7月3日晚上,廖修林应董某的邀请,驾车到江安县董某家中同董某、吴某等人吃饭、喝酒。当晚,吴某等人陆续离开后,董某害怕廖修林饮酒后开车发生事故,便留廖修林在其家中沙发留宿。次日凌晨,董某因饮酒过量发生呕吐,廖修林在照顾董某后,趁董某醉酒昏睡,无力反抗之机与董某发生性关系。 另查明,董某清醒发现廖修林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即便打廖修林耳光,并斥责廖修林,随后打电话报警。廖修林得知董某打电话报警后未离开现场,警察到现场后未抗拒抓捕,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廖修林的亲属代廖修林赔偿了被害人董某三万五千元并取得其谅解 根据被告人廖修林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修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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