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的合同里虽然家电什么都写明了,但是租客曹女士的合同里是没有写明家电的。另外,苏女士也是知道曹女士合同的,但不是她自己签的合同,而是苏女士的丈夫代签的。对于租客的那份合同,苏女士还表示当时曹女士说不用写,所以她才没写的。然而,曹女士在听到后立马反驳道:我没有说过这话。最终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目前苏女士和曹女士的情况,责任在于房东苏女士监管失误,所以租客曹女士有权将家电搬走。除非苏女士能够证明,在租客曹女士之前的租客也使用过哪些家电。对此,你们怎么看? ]/ S( q" y# n7 [6 I1 g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