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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归遇醉汉纠缠,将其拖到路中被碾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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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16:16: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醉汉小区中被货车离奇碾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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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3日晚23时许,一辆小货车在开出上海宝山某小区时碾了人,被碾压者不幸死亡。 监控显示,小区内当时十分黑暗,隐约可见路中央躺有一个人,面包车司机在出了事故后,立刻停车查看现场,并马上报了警。 上海宝山警方到达现场后勘查发现,小货车并没有和人发生过撞击,只碾压到了人?再从尸检报告看,被害人的头部有2处伤,一处是跌倒的伤,而另一处则是肇事车辆碾压形成的伤,致死的是车辆碾压的伤。那么问题来了?好端端的人,为什么大晚上会躺在小区主干道的中央呢?究竟是碰瓷还是有其他原因呢?警方通过调查,终于揭开了来龙去脉...

真相:醉汉被人人为拖到主干道上...

回到事发当晚的22时,也就是碾压前一会儿,朱某和朋友刚刚吃完晚饭,开车回到所住小区。在小区主干道的大转盘附近,他们被一名走路摇摇晃晃的醉汉挡住了去路。而这位醉汉之前就已跟来往的车辆打招呼。醉汉趴在朱某驾驶车辆的副驾驶窗口,不让朱某继续前进。朱某起初并不想搭理这名醉汉,几次沟通未果后,朱某下车推搡了醉汉一下,醉汉应声倒地。在醉汉倒地之后,朱某似乎还是不解恨,分两次把醉汉从路边拖到了小区的主干道上,然后自己驾车继续去找车位了。就在他离开不久后,这辆肇事小货车转弯进入该主干道,不偏不倚地从醉汉身上碾过,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朱某:想过去自首,但没多久警察就找上门了。

朱某事后是这样辩解的:把被害人第一次拖出去,并非要置他于死地,而是选择了灯光条件更好、监控也更清晰的道路中央,好让路过的邻居们认出他,继而通知家属带他回家。第二次再往主干道拖,也是想找个光线更亮些的地方,而且在摄像头下面有记录,好说的清,等他停完车后回来,发现事情不对了,邻里的阿姨告知,他拖的醉汉被人撞死了,此时朱某已经吓得不行了。原本已经戒烟的朱某连抽了半包烟,他想过去自首,去解释清楚,但想想要折腾很久终究是没去,没想到半小时后,调查的警察就找上门来了。朱某谈起此案时心里有了阴影,毕竟一条人命因为自己没了。那么事实真的如他所说吗?焦点:朱某究竟属故意杀人还是无罪?朱某并非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那他需要为被害人的死负刑事责任吗?关于这个问题,

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

朱某可能面临的结果有三种:

1. 无罪

朱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是朱某开车撞的,也无法预见结果发生,所以朱某应该是无罪。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有专家指出:朱某虽不是肇事司机,但并未做到排除危险性的义务,把人拖到主干道上,来往车辆更多,更危险。有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可能。

3. 故意杀人罪朱某应当预见这个结果,但疏忽大意了,或者已经预见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他面临的量刑也从无罪释放到无期徒刑,其中的刑期差别特别巨大。究竟应该怎么定性呢?

监察机关采取了两步调查措施

首先,他们找了几位现场目击证人:目击证人潘先生:我开出去的时候,他正好把人拉到路中间,我有提醒他不要放在路中间,但他不听,直接走了。看到路上躺着一个人,有车进来我就拦了一下提醒,没多久我就回去了,后来这边又出来一辆车就把他压了。

两位目击证人都证实:现场光线昏暗。于是,检察机关采取第二步: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驾驶着同一辆肇事车辆。检察机关前后两次前往事发地点,进行了一系列侦查实验。法院:

朱某被判过失杀人罪 赔50万

事发后,朱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0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综合侦查实验的结果及朱某和相关当事人的供述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驾车碾压的货车司机戴某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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