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权巧夺数百万资产流失,纪检查实不纠。二次强执“债务人”,“.....肩扛天平,手执法棍”该如此任性吗??? 控 诉 状 控诉人:张明德,男,汉族,四川高县人,住址高县来复镇同心街零星户132号。 被控诉单位一:四川省高县法院 法人代表:刘发友 被控诉单位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 法人代表:杨玉泉 控诉涉案案号: (1997)高民初字50号、(2017)川15委赔7号。第二次强执案号:(2018)川1525执恢147号。 事实经过: 因经营资金运作,张夫妻自1993年多次向王某借款,月息0.03元。1997年张经营的“腾龙乡福利煤厂”煤炭滞销,存煤2000多吨,矿工又发生事故入院医治,造成无法支付王某利息。张为支付王某借款与利息,与其商量以位于来复镇同心街道中巷子住家:5个门面房一楼一底共3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及其川Q40538(注:汽油车车龄5年,97年7月卖1.5万医治矿工)、川Q03459(注:柴油车车龄3年,98年10月卖万某7万元)折价抵押,王某均不认可。同年5月7日,王某将张夫妻诉讼到高县法院,同月12日该院作出(1997)高民初字50号:民事裁定书对“腾龙乡福利煤厂”查封。同年11月6日高县法院委托高县物价局评估鉴定,次日高县物价局在高县法院等人的授意下,数百万资产以8.8万元贱价评估。因其她债权人李某人闻讯加入诉讼“案号:(1997)高民初字第98号”、1997年度高法执字第360号案的执行,导致王某无法独吞“腾龙乡福利煤厂”两债权人陷入僵局。从而使“年产3万吨煤炭的腾龙乡福利煤厂”失去监管与生产能力,在高县法院查封中于99年被政府关停炸毁。2009年6月1997年度高法执字第360号案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庭发现“腾龙乡福利煤厂”查封存在问题,便将该案移交该院纪检审查。 同年8月18日,王某利用公权(执行局:曾义)将我妻子(聂远兰)行政拘留15天,迫我交款7000元才放的人(注:所以(2018)川1525执恢147号,执行标的变成“4万元”,严格计算该标的并无依据)。 2010年12月14日纪检与我协商该执行款由我签协议法院支付款额(有录音为证),当时我要求王某债务案一并处理。纪检以“当时保全申请人是王某等问题”让我不要管,他们来处理。 王某为独吞福利煤厂,以52800元诉讼标的。将我数百万资产查封流失。经法院判决执行的案件之后。近20年来,王某经常动用黑恶势力长期骚扰、殴打我及家人,并扬言要整死我跑出租车的兄弟。最终导致我兄弟外出打工。使其家庭不能团聚一年多。(注:曾到宜宾市南城派出所报过案),导致我家无法生存,2016年2月1日我前往高县法院调卷。 经2016年2月1日调卷查核该案卷,该案存在:1、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物,根本不能与福利煤厂资押;2、所提供的契约“契字第№0000122号”非原件,缺乏资押价值(注:是复印件);3、所提供的契约非原告产权证,无相关佐证证明“契约”属原告产权;4、未经被查封人现场清点与签名确认;5、评估机构无评估资质证明;6、(1997)高民初字50号案卷,无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执行法定性文书及中止文书等程序与实体违法行为。根据(1997)年宜高执字第360号内卷记载在该案纪检查办中即已查清(1997)高民初字50号存在的问题,却未作出追究处理。 2017年3月我以(1997)年宜高执字第360号内卷纪检调查为依据向高县法院递交司法赔偿申请书,同月高县法院作出(2017)川1525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我上诉至宜宾市中院(2017)川15委赔7号“驳回我国家赔偿申请”理由:诉讼时效超期。 高县法院纪检自2010年查出问题,至今未处理决定书,也未作出可申请国家赔偿告知书。根本未到我应知申请国家赔偿阶段:1、纪检在未作出处理决定书前属侦查阶段,非我应知时间,从而诉讼时效计算错误;2、根据档案管理及相关保密法:内卷档案属绝对保密内容,不应以纪检内部处理强加给我。相关司法人员本应承担“资产管理不善”“泄密”等纪检与刑事责任。相关司法涉案人员纪检与刑事责任,未追究。岂有认定“诉讼时效超期”拒赔之理!!! 更不容我接受“驳回我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的事继续发生。2018年7月初发现我“银行账户”被冻结。经网上查询才知:2018年5月31日高县法院立案执行的。高县法院“(2018)川1525执恢147号”执行标的‘4万元’,严格计算该标的依据何在?对该执行案,至今我未收到任何传票与法定性文书。其程序违法之处,更为凸显! 司法释疑:王某及法院拒绝我其它转手即可卖出的财产抵押,以非原告个人产权“契约”复印件将我福利煤厂保全查封,三次执行均无申请执行文书告知与档案存根。法院是为王某专属设置服务的吗???请纪检与法院给个说法! 我数百万资产被“官方与地下钱庄”勾结以52800标的(注:97年0.03元月息已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查封贱估8.8万,且资产流失下落不明,不给追查责任。还二次查封冻结我“银行账户”断我基本生计(注:我现为生计跑“滴滴”,其收入均要通过银行卡。保险公司赔款也入不了帐)。为此,特将我遭遇公开控诉,诚求相关组织及社会各界关注、查处。还我安宁与公道,为谢! 此呈
, | n5 h+ ~, K& E5 L9 _/ q# V" z控诉人:张明德 2018年 7月 21 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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