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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村民权益遭报复 七旬老人奔波九年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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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20:0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在2010年,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我,为维护村民正当权益遭打击报复,受到不公正对待。九年多来,我通过多种渠道反映诉求,期盼能够还原事实真相,讨回一个公道,但至今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近日,山西省原平市中阳乡上封村七旬老人孟全玉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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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冬季本村村委换届时,我被村民们推选为本届村委会主任。任职以来,我时时处处为村民着想,带领村民发展经济、反腐倡廉,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但由于在工作中得罪了当地的几位领导,屡遭打击报复。
, i. e; ?3 d& ~% a2 d) p4 j/ s' A    早在2005年,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铝业”)占用我村1300多亩耕地建赤泥池。赤泥池防水不良,污水大量渗入地下,管道经常破裂,污水流到田间。粉尘刮到赤泥池周边田地,庄稼大量减产,树木枯死,地下水污染,村里多人患有肺部疾病,给失地农民造成严重损失。为此,我和时任村委会副主任孟某波多次找鲁能铝业领导协调解决,对方却不予理睬。
7 G% v' I% a! M9 m& f% q/ j    当时,时任市领导张某某的亲胞兄弟张某贤承揽鲁能铝业赤泥池土方工程,机械设备经由我村田间小路和耕地通行,路越压越宽,地越压越少。其中一条路是鲁能铝业与个人私自交易土地修路,未经土地部门审批,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因鲁能铝业的污染和农民的就业问题不予解决,我派村民拦住其施工机械,让鲁能铝业领导出面解决,不想得罪了市里的张领导等人,因此受到打击报复。2010年8月31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原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后,我按照法律程序上诉、申诉,忻州市中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忻中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山西省高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1)晋刑监字第19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
& x) a$ ]6 j& |0 B. E/ O: T    判决书说我指使本村十余村民,采取断路的方式,聚众拦截鲁能铝业赤泥坝工程的施工车辆,致使赤泥坝工程未能正常施工,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认为与事实不符。& L& V& T7 P( T; E2 m( E- y# g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严重损失”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包工队的协议书只说明了逾期罚款数额,但未造成实际损失,没有严重损失的评估证明,怎么会造成严重损失?有何证据?作为一个村委主任,我应村民要求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村民利益着想,要求鲁能铝业解决污染和安置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实属村委会单位行为。判决书明确指出“场所在上封村沙沟无异议”,说明在本村集体的土地上体现村民自治,既无侵入,又无占领,也未造成严重损失。而且,本来就拦住张某贤的一个包工队的机械设备,非要说拦住四个包工队的机械设备。我方提供证据,据理力争,未被采信。2016年政法委评查案件时,合议记录查出问题。合议记录显示:审判长贺某某说没有评估证明不能判,郭某某说“判了吧”。后我找到郭问及此事,郭说:你的案子我就没有参与,合议记录是别人替我签的字,我根本不知道,我很委屈。3 N) ^. L6 Y& A) ^; Y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20日,村支书孟某怀指使其内弟对我进行伤害,因抢救及时没有得逞;2010年3月5日凌晨5点,孟某怀又指使他人殴打我儿子,案件至今未破。并多次恐吓威胁,使我们全家始终心有余悸;自2010年9月1日缓刑释放后,乡领导杨某某又在村党员会议上免去我的村委主任职务,这合法吗?
! V; m3 ?% g7 _6 ?; S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综上所述,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公正处理,以彰显国家法纪的严肃性,维护百姓的正当权益。(山西原平 孟全玉)' J4 H) E: b8 q- k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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