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彭屏 李德其 记者 刘春华)4月1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金坪法庭走进该区高店镇鱼介村丰收社,公开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庭判决五子女名分别给付年迈父母赡养费并分摊医药费。高店镇镇村干部、村民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罗某某及妻子陈某某系翠屏区高店镇鱼介村丰收社居民,育有五个子女。因夫妻双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经常生病住院,需要人照顾及支付医疗费用。两老生病住院及日常生活中,大多数子女或多或少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但三子罗某丙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二位老人请求镇村干部多次调解,均未果。无奈之下,两老将五个子女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五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150元,医药费由五被告均摊。翠屏区法院金坪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上门走访调查,得知罗某某夫妻诉请基本属实,罗某丙的确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并且长年在外务工。鉴于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在当地农村发生较多,且正处春耕农忙时节,金坪法庭决定走进事发地巡回审理该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当天上午,金坪法庭干警一行带上国徽、横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高店镇鱼介村丰收社一被告家院坝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五名被告中,四名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丙因在外务工未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查清了案件事实。休庭间隙,法官结合本案案情和“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的典故,向旁听干部群众宣讲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村民学法守法用法。 法庭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并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承了数千年的传统美德。罗某某已达86岁高龄,陈某某已近80岁高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被告作为子女,应该关心老人的生活、慰藉老人的精神,照顾好年老体弱的父母,消除双方的隔阂和误会,避免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伤。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五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给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作出当庭宣判,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每人每月分别给付父母赡养费各150元,罗某某、陈某某的医药费在社保报销后由五被告平均分摊。 宣判后,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及旁听群众进行了判后释疑,告知如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和到庭的四个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在外务工的被告罗某丙也邮寄来答辩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通过旁听庭审,知道了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大家都要遵守。”村民陈某说道。“作为村干部,我们平时反复宣传,可是有的村民还是不赡养父母。通过今天的庭审,让村民知道了不赡养父母是违法的,很有教育意义,希望法庭多来开展法治宣传。”该村村委会负责人表示。
$ [# F1 r2 t- C7 x- d+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