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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 w3 H7 A Z2 G+ N我们是宜宾叙州区安边镇治和小学的在职民办教师,幼儿教师。我们作为代课老师,从教几十年。大约在前些年突然从代课老师变成学校安保人员,虽说挂的是安保人员的名,实际却从事着教书育人的工作。# I$ D, C! M: [9 x6 n( B w i
辛辛苦苦教书这么多年,到如今也有一部分教师面临退休了,养老问题和医疗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一】关于社保问题:单位给我们交的社保是最低的,之前承诺大家退休后会拿到1000多元,而实际退休的教师只拿到了800多元,(具体原因是单位没有给我们报教龄!而且其中有5年的社保是我们教师自己出钱买的)【二】关于医保问题:我们学校教师的医疗保险是由安边镇中心校统一购买,但学校以我们是农村户口为由给大家买的农村医保而非职工医保。【三】具体诉求: 一、 要求颁发山村教师三十年教龄的荣誉证书。(15 年就填了表) 二、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进行纳编转正: 三、对不符合纳编条件的教师,应依法纳入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社保的各种费用。参保之前的工作年限应视同缴费年限。【四】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 2.川办函【2012】184号第二条第(四)款,国办发【2011】8号第(四)款。 3.川府发【2015】16号和川府发【2015】57号第条第(一)款。 4、宜府发(2006]32号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款。 5、民代幼教师转公办参保(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都视同缴费年限,同理非在编教师参保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应视同缴费年限。
& v E0 t" S; A! f6 J【五】用人单位应“以单位职工身份”为教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而教体局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为我们办理的参保手续是错误的。依据是非在编教师的工作单位属国家开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教职工理应依法依规以单位职工参保。
% H: z* i- l: Q% f& w: c1 t1 t【六】不能把长期聘用的非在编教师作为临聘人员处理。【七】待遇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s, _( A7 X8 @2 x/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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