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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房遇拆迁 南充这家人为房产打了9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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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11:2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仪陇县新政镇郊外原有一套砖木结构的房屋, 面积100多平方米,是由百年老屋经过3次改建形成。 因为面临拆迁,本家兄弟姐妹为争夺拆迁款发生了诉讼大战。这桩历时9年之久的民事官司, 最近经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3次改建 老屋面临拆迁上世纪初期, 居住在仪陇县新政镇的毛宗夫妇, 修建了7间茅草房。夫妇俩生育了毛礼、毛志和毛秀3兄妹。多年后,毛宗夫妇去世,长子毛礼来到城里,成了居民户口,小妹毛秀出嫁到邻村, 只有次子毛志一家留在老屋居住。
  毛志与妻子胡玉生育了二子二女,即毛富、毛贵、毛勤、毛芳。1972年,毛志去世,1974年,胡玉与冯刚再婚。1982年,毛富从这套房屋搬了出去,另建房居住,毛贵给了毛富500元钱。后来,这套房屋经过3次改建,变成了砖木结构的房屋。在此前后,两个女儿毛勤、毛芳已出嫁到外省,只有毛贵一家居住于此。
  1994年,这套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是毛贵,共有人是他的母亲胡玉,房屋面积127.64平方米。2008年,该房被列入拆近范围,拆迁后货币补偿价为每平方米1900元。就在这一年,胡玉去世。
  多人参与 发生“诉讼大战”
  2009年9月9日, 毛富向仪陇县人民法院状告弟弟毛贵,要求依法对毛贵居住的房屋进行分割。法院依法追加原被告的亲姐妹毛勤、 毛芳为原告;而他们的堂兄妹和表兄妹,即大伯毛礼、 姑姑毛秀所生的8个子女毛文等人,也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于是追加毛文等8人为原告。
  庭审时,原告毛富称:在此房拆迁时,他才得知毛贵把父母的房产证办成了他的房产证,为此要求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毛文等8原告称:该房是他们祖父母毛宗夫妇的祖业房, 毛宗夫妇去世后,毛礼、毛志、毛秀等3子女并未对该房进行分割,应由3家后代平分。
  被告毛贵辩称: 毛文等8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且他们主张的房屋年代久远, 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诉争房屋属我和胡玉、冯刚共有,我和原告毛富已对房屋作出了分割,该房已没有毛富的份额。
  原告毛勤、毛芳说,该房是毛贵出资、父母出力共同改建的,她们也应依法继承母亲的份额。
  历时9年 诉讼落下帷幕
  仪陇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文等8原告称诉争房屋为毛家祖业房, 但仅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 证人也未到庭接受询问,难以认定诉争房屋有毛礼、毛秀的份额, 同时诉争房屋由毛志夫妇及其子居住数十年, 并在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原房屋已基本不存在,毛文等8原告及其父母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故毛文等8原告要求继承房屋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该房应为胡玉、冯刚、毛贵共有,原告毛富主张房屋有他的份额,但毛富在1982年分家时已和毛贵达成约定,毛富出去居住,毛贵向其支付500元钱,故毛富在诉争房屋中不再享有份额。
  关于房屋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因房屋原为毛志与妻子胡玉的房屋,后冯刚参与了改建,法院酌定胡玉和毛贵各占35平方米, 冯刚占17.4平方米。 后房屋在改建中增加了40.2平方米, 应由3人平均享有13.4平方米。对共有房屋分割后, 冯刚占30.84平方米,胡玉和毛贵各占48.4平方米。
  关于诉争房屋的继承。 本案原告毛富、毛勤、毛芳,被告毛贵及第三人冯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冯刚长期与被继承人胡玉共同生活, 所以可以多分。 法院酌定胡玉遗产48.4平方米,由冯刚继承20.4平方米, 毛富等4兄妹各继承7平方米,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便于分割,由毛贵和冯刚分别向3名原告各支付6650元,3原告继承的房屋面积由毛贵和冯刚平均享有。
  2010年7月19日,仪陇法院对此案判决后,原告毛富不服,于2017年6月28日向南充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南充中院依法再审后,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毛富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历时9年多的诉讼落下帷幕。(文内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遗产继承的顺序和份额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在法定继承方式中,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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