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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众实业公司彭堃彭燕实名举报成都市公安局某处长涉嫌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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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17:2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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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滥用职权、人为制造冤案陷害无辜者入狱的紧急情况反映 尊敬的中国公安部领导:我们是发生于四川省成都市一起官商勾结、人为制造的一起冤案的受害者彭堃、彭燕、李长峰。首先感谢领导百忙之中过问我们反映的问题、本次冤案始于2006年,因为两家公司的经济纠纷、为达到打击报复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四川佳力置业有限公司老板夏杰星、王文的保护伞当时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处长杨和平一手安排、共同制造了本次偷税案:(2006)彭州刑初字第214号、成刑终字第79号。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却没有任何回复、逼于无奈、只能依法向公安部领导举报。事实如下:2006年中旬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干警唐春、刘军直接越过税务主管部门、以我公司涉嫌偷税立案侦查、抓捕;据唐春等透露:不是他们要整我们、是夏、王找了他们杨处长(杨和平)、他们也很无奈!由此一场人为冤案高效率迅速展开!人为制造偷税罪、将无辜者陷害入狱;一、依据法律法规、事实、政府文件、政策、众合公司不构成偷税罪(一)基本事实不清:本项目实际由两个地块构成、分为一二期,由成都市春熙路街办(证据1)、四川佳力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证据2)、整个项目实际的责任主体是春熙路办事处、众合公司、佳力公司三方。公安机关在基本事实都不清楚下却有针对性对众合公司一家立案侦查、枉顾事实、动机不纯。(二)、没有偷税的主观、犯意、手段、利益:根据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是以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1、没有偷税的主观意愿项目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原锦江区梓潼桥办事处(现春熙路)办公用房问题特批(证据3)、配套“低洼棚户改造”优惠政策(证据4)、享有各项规费、税款减、免、缓的优惠权利。据此、众合公司根本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意愿。2、没有实施偷税的手段:项目销售以来、众合公司均是对外如实开具收款收据、进行网上备案、没有任何虚假、内部财务如实做账、无任何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司法审计报告为证(证据5)、且众合公司所有财务资料已经在2004年被成都中院查封并且交给税案的始作俑者佳力公司保管,如果账簿有问题、事情早就应该爆发、为何三年后才举报?3、没有偷税的利益项目在政府不出一分钱、一分地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开发的模式解决办事处办公用房问题、因此提供优惠政策(成都市人民政府154号)(证据6)为此我公司免费提供价值800余万元1240平米办公房给春熙路办事处(证据7),该政策的获益者是政府办事处、配套政策是成都市政府给予办事处解决办公用房的投资;众合公司不仅没有利益、甚至支持政府是多贴钱---应缴纳税金3367713.87元(证据8)众合公司多付出400余万元这样也叫偷税?偷税的最终目的是获利、众合公司根本没有以此得利!何来偷税?4、没有偷税的可操作性众所周知、房地产销售实行的是备案制度、每销售一套房屋都必须在房管局系统进行备案、根本不可能隐瞒、众合公司严格、如实按照实际销售价格、面积进行备案;如果奢望通过隐瞒销售收入来达到偷税的目的、太拙劣、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5、税务机关发出《缴纳税款通知书》、公安机关程序违法、重复执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于2006年10月30日出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证据9)、法律程序上众合公司偷税罪不成立,公安机关越过税务主管部门执法、程序违法;并且公安机关自己不能认定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出具法律文书进行认定,本案中缺失此核心证据,案件存在明显瑕疵。        6、彭燕、李长峰更是冤上加冤:                                                                        本案的操控人正是夏、王二人,他们收买所谓的业主黎某某发起举报,夏、王二人及其情妇邓某某变身为证人,再收买了因偷窃被开除已久的众合员工蒲某某及业务不成怀恨在心的吴某某发起了陷害。按理,这些人本来就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其证词不能采信,指正彭燕为财务主管更是无稽之谈,众合公司从来就没有这个职位,彭燕连基础财务知识都不具备,仅仅是代为保管公章,服从领导指示盖章。然而仅凭夏、王二人的凭空指认竟成了财务主管!遭到迫害的原因是她当时举报夏、王一伙人涉嫌挪用公款!(证据10)同时,李长峰虽然是众合公司会计,却根本没有实际介入项目财务,根本不清楚项目财务状况、仅按照会计职责提出建议,服从领导指示申报税务,却遭受无妄之灾!更遭受办案人员威胁、逼使指认彭燕为财务主管,成都市检察院本来已经依法决定不予逮捕、但是他们通过当时副检察长李忠贵强行进行逮捕。综上:众合没有实施偷税的任何手段、获取偷税利益、享有市政府配套优惠政策,无论主观故意、客观事实均不符合偷税罪的要件、公安机关突兀的越过税务主管部门立案侦查法律依据何在?彭州检察院更是积极充当帮凶、甚至公然包庇犯罪嫌疑人;彭州法院经过庭审、事实、证据充分证明我们无罪、却受到当时彭州市书记门生的直接干预、强行违法判决!而事实上本案始发就是有罪推定、无罪也要让你有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法律法规、证据、事实证明夏杰星、王文及佳力公司构成偷税罪(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根据2002年6月2号约定:项目由佳力公司独立操作、自负盈亏、与众合公司无关(证据11)。证明项目实际所有人是佳力公司。        根据2003年3月14号约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期、二期分别应开支的一切费用、如工程款、税费等、并与对方无关(证据12)。证明二期税费应该由佳力公司缴纳。        以上证据证明佳力公司是项目税款的实际缴纳人、应该承担相应偷税罪责任。(二)即使退一步、偷税罪成立: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财务凭证、客观事实等证明夏、王二人实际操作项目、共同负责项目财务,并且占有项目65%股份、是偷税的最大利益者,依法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是偷税罪主犯。但是本案中由于有人包庇、夏、王二人不仅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而成了所谓证人、为达到打击报复、非法占有的目的,官商勾结发起、主导、制造了本次冤案!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事实,众合公司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实施偷税的任何手段、没有获取偷税的任何利益,本身享有成都市政府文件、优惠政策;充分证明众合公司不构成犯罪,受到牵连、陷害的个人更加无罪!实际构成偷税罪的应该是夏杰星、王文等;而他们的保护伞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处长杨和平、擅用执法权力、完全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虚构事实、采用刑事手段制造偷税案、陷害无辜入狱、而自己却漏侦、漏判?逃脱法律法律制裁!本次冤案为何发生?是他们官商勾结形成的保护伞发挥的威力!这一伙人擅用国家公器制造冤案、打击报复、陷害无辜、完全是司法腐败的典型!天理不容!而由于公安部门违法办案、导致我们处于法院、税务两个部门刑事、罚款、税务三重处罚(证据13)的违法又怪异状态下、让人无所适从!我们曾经多次举报、反映却没有结果、不知道如何解决。寻求正义、公平的心已经逐渐冰冷!目前党和政府大力提倡纠正冤假错案,惩治司法腐败!为此,我们特恳请领导主持公道、依法调查处理本案,为民做主!维护公平、正义、使冤案得到昭雪!                     以上所述我们如实举报、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谢谢!举报人:        四川众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彭堃                电话:13908010709                          彭        燕                电话:18981713789李长峰        电话:13398175792 2018年11月29日  附证据材料:1、联合开发合同(街办)证明春熙路街办共为开发主体2、联合开发协议(佳力)证明佳力公司共为开发主体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十】议事纪要证明项目是成都市政府特批、配套优惠政策4、成住解【1996】第35号文件证明项目配套优惠政策获得政府正式批准落实5、司法审计报告证明经过司法审计表明没有隐藏营业收入、账本等6、成都市人民政府【1994】154号文件证明项目根据政府文件享受优惠政策7、补充合同(2002年4月春熙路办事处)证明我公司付出价值远高于应缴纳税款房产、没有偷税利益8、审计报告(税款)证明我公司付出金额远高于正常应缴纳税款9、四川省地税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证明税务部门依法按照法律程序发出纳税通知、没有认为众合公司涉嫌偷税10、付款承诺证明佳力公司、王文承认挪用公款11、联合开发协议证明佳力公司是项目实际所有人12、补充协议证明佳力公司是项目实际纳税人13刑事判决书、缴纳税款通知书证明本案受到法院、税务部门一案双重包含刑事、行政、罚款三处罚的违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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