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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野生动物 绵阳男子赔偿国家损失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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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1:4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本报讯(夏丹娜 苏超 赵银熙)10月31日,由绵阳市安州区检察院提起的安州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绵阳市安州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应当承担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3万元,判令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绵阳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无知 持枪猎杀野生动物今年3月17日,陈某某非法持枪猎杀一只珠颈斑鸠,同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和赵某某在安州区某镇持枪狩猎一只雉鸡和一只普通鵟。经鉴定,珠颈斑鸠、雉鸡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普通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被告人不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月11日,绵阳市安州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11日,安州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判决 赔偿国家损失并致歉
  公益诉讼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非法持枪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本案中非法捕猎的普通鵟为隼形目鹰科,其基准价值为每只5000元,五倍核算后为25000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本案中非法捕猎的珠颈斑鸠、雉鸡分别为鸠鸽科珠颈斑鸠和鸡形目雉科,其基准价值各为300元。故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25600元。同时,安州区检察院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致歉。
  据调查统计,绵阳市安州区境内动物资源948种,植物资源2802种,其中大熊猫、金丝猴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77种。安州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宣判,一方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救济,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了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增强了公众的生态意识。
  ◎新闻链接
  禁渔期电鱼 被判放流800尾鱼苗
  本报讯(记者 熊勇)10月24日,洪雅县法院判决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责令向青衣江流域洪雅段增殖放流鱼苗800尾,通过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这是眉山市法院判决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在禁渔期内,结伙在属禁渔区的青衣江流域洪雅段中保镇百花滩电站大坝下游处,使用禁用的自制电捕鱼工具在河道内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2时许,两被告人在上岸准备离开时被执法人员挡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两套以及鱼共9.54斤。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责任,遂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责令两被告人共同向青衣江流域洪雅段增殖放流规格为6-8厘米的鲫鱼300尾、鲤鱼300尾、鲢鱼200尾,并在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案件宣判后,两被告人根据判决,按照法官指示将购买的鲫鱼、鲤鱼、鲢鱼等鱼苗共计800尾放入青衣江,并当众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实施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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