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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v! Z! f$ C( @; @) M" F' C6 k 一:案由
4 A4 Q4 X3 [- f" W/ r9 x5 B! o 2000年11月12日熊医生受当地卫生院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王XX子 宫收缩乏力,术后由卫生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1、由于资料不齐,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王XX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通江县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特殊减轻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直接将判决交付执行)。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审判长何齐)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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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的合议庭是:审判长 黄晓东(原审判监督庭庭长,现民一庭庭长),审判员 郭勇,代理审判员 罗纪才、书记员 王静 。经合议庭查明“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但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一: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刑事裁判;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何齐承认是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由何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熊医生对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反复申诉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坚持不再对申诉复查”。 * {. C) }; ^% |4 M0 J e; ^, Z
+ {! E3 ^3 H- b3 X3 a$ ]" A. l 二:熊医生反复申诉的理由 , f, \6 i' I: O$ a2 G
1、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审不能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如果同一事实可能构成新罪名的,人民法院只能就起诉罪名不能成立作出裁判,由检察院变更罪名重新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 V/ B8 N9 B" {7 G, k3 l
2: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违法变更合议庭成员,更不能指派第一个审判程序的审判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第二次再审。
* Y/ J2 p3 l, L' y9 m; O6 { D) B 3: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法庭审理,就算是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适用简易狱程序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也没有告知过熊医生,更没有熊医生承认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经熊医生最后陈述;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还没有经过举证,质证。# u3 B3 T% o) |' i/ z/ r* I
4:案件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医疗事故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作出时间是2012年,这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审理及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时依据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
) A3 \0 r) j' H9 p, \ 5: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结果,一是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既然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无法认定患者的死亡结果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医疗事故犯罪构成要件不能成立。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哪来医疗事故犯罪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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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黄庭长应该解释清楚的问题: H" w0 Q- j5 F: W; n9 P
依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常识,黄庭长作为再审合议庭的审判长,(判决书上的署名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论怎么说都应该对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给出个说法。但黄庭长却在判后答疑时却说: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省高院也没有指令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熊医生自己也没有辩论称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而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再审也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确实无法解释。真像黄庭长想的那么简单吗,既然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又判决的医疗事故犯罪呢,如果不是合议庭提交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黄庭长也没有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那么你在写判决书时为什么既不把何齐审理、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完整地写入判决书呢?为什么不要求何齐自己书写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书呢?如果是你同意代替何齐写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书,你为什么不把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何齐在判决书上署名呢?,(就算法院变更合议庭成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也应该写明)单从判决书上看,这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结果是该由审判长负责解释呀,既然黄庭长自愿帮何齐书写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结果,黄庭长就应该负责到底。如果你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从何而来,你就不该在判决书上写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你就该依照法律规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再审查明原判罪名不能成立,但同一事实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人民法院只能就原判罪名不能成立作出判决,由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程序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黄庭长是有多年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应该知道两审终审制,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这些基本常识,怎么可能对熊医生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不经举证质证,不经辩论,在你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熊医生不知道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情的情况下,黄庭长罪名能够直接作出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呢?熊医生的质证,辩护、上诉权黄庭长是打算怎么体现的呢?再说这医疗事故犯罪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有管辖权吗?更不说黄庭长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却在审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的再审判决书上写出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结果,就不觉得荒唐吗?虽然为了帮领导枉法而主动牺牲自我的精神可嘉,但既然答应了帮忙就该帮忙彻底,就该有担当,不能答应了帮忙却又有半途而废,现在黄庭长作为合议庭审判长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后却又说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怎么来的,这可能吗?假如黄庭长一开始就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案件,只是依法作出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撤销原判的判决书,由何齐自己作出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书,熊医生应该感谢你依法公正才是,而且这何齐审理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与你毛关系都没有。黄庭长应该正面回答,为什么要将何齐审理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生拉活扯地整到你为审判长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上来?这到底是起的什么打猫儿心肠?职业道德,及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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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黄庭长的衷心可嘉,协助枉法裁判不择手段;" U I& a( n; W6 k
, N4 ^9 J* F* Y) Q1 g2 G, w. I 黄晓东庭长第二次再审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一案,真有点像三国里的一个经典故事 ----曹操借头;0 `7 d) |$ R% b$ w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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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在攻打袁术的时候,部队缺粮,粮官来请示曹操。曹操说,可以先用小碗分发,以应一时之急。粮官说,如果士兵抱怨的话,怎么办?曹操回答,我自有办法。果然晚上军营里怨声四起,“皆言丞相欺众”。/ J0 e) Z1 i) L) Z* J* T9 Q
曹操于是偷偷地把粮官叫来,说要向他借件东西,稳定军心,希望粮官不要吝啬。粮官于是问,“丞相欲用何物?”曹操说要借他的头示众。粮官争辩,“我实无罪!”曹操说,我也知道你没有过错,但不杀你,部队就会造反;你死后,我会善带你的家属,你就放心地去吧。然后立刻斩首示众,贴出布告:粮官故意用小碗,盗窃军粮,已正军法。终于把军心稳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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