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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不能包庇下属违反党规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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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17:27: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 D  n& k, y4 U, {/ [( k' w# _' V2 s) D$ N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蔡陵华,男,(原名蔡凌华)汉族,退休职工,身份证住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身份证号:51072419580108127X。现暂住地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联系电话:13208386217; 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法人代表:张旭辉,地址:安州区花荄镇文卫路;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 2018年6月8日作出的绵安教体函[2018]163号《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蔡凌华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追责被申请人故意包庇现任安州区沸水镇学校校长陈彦明在2006年作为单位安州区塔水镇初级中学的总务主任,在调离单位时,不给单位移交其所管理的属于单位集体的资料,包庇其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 事实如下:1,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申请公开陈彦明在2014年11月6日,作为申请人返还房屋案的出庭证人,当庭出示的《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为什么调离塔水镇初级中学时不移交?被申请人6月8日作出的绵安教体函[2018]163号,倒数第9行,陈彦明说其时任塔水镇初级中学总务主任,代塔水镇政府收教职工购房款,这是被申请人包庇陈彦明说谎。其一,购买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房屋的教职工,分别是1997年至1998年购买的,1997年购房户的购房款是交给时任财务员徐胜茹的,徐胜茹当场给购房户只开据了收款收据,1998年购房户的购房款是交给时任财务员任治斌的,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日期是1998年5月30日。后来不知什么原因,购房户的收款收据被陈彦明拿去换成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购房票据》把收款人改成了陈彦明的。其二,1997年至1998年的上学期,陈彦明只是-名体育教师,还不是总务主任,有什么资格收购房户的购房款?2,就算《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是陈彦明自制的,也是其在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而这个工作记录记的是单位集体的资料,并不是陈彦明的个人日记,陈彦明有什么权利在调离单位时要把单位集体的资料带到其家里去?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谢谢! 此致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蔡凌华                                           2018年 6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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