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Y1 f# G# {: r) s. Z" _/ x. ^4 ~, Y2 A/ Y. ?1 }
十年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因承接了南溪区一家国企的采砂劳务合同,没想到,在十年后的2024 年 9 月,丁万金被南溪区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目前取保候审在家的丁万金说,“采砂的主体、与农户租赁土地的主体都是南溪区的国企,最终的受益人也是该企业,我只是参与了采砂和打堆中间环节的部分工作,且我在采砂和打堆环节完成后,就退出了该业务,为什么最后却将破坏农用地的罪责套在了我的身上?” 指控涉罪被破坏土地,租赁人系国企江峰公司 早在2014年,宜宾市南溪区国有独资的宜宾市南溪区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南公司”)依法取得了长江流域南溪段5个砂石开采区的开采权,并办理了9个采点的开采证。 此后,兴南公司又与其控股的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峰公司”)签订协议,将开采、销售砂石等工作转让给后负责实施。 由于江峰公司无相应的劳务人员及机械设备,又将砂石的开采工作,分包给其他多家公司。丁万金参股的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康公司”),就是承包该项业务的公司之一。 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与江峰公司签订《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是:该加工点(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沙嘴采点)为沙夹石挖掘打堆及分筛;承包方式是:以合同单价和产品的数量计算劳务承包费用。 在该合同中还约定,江峰公司负责施工场地周边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含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该合同还约定,江峰公司有权对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从合同约定可见,案涉土地的租用主体系江峰公司,采砂业务开展均在江峰公司的监管下实施。而事实上,在此后的2014年12月12日,江峰公司与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社集体土地用作砂石堆场,并由江峰公司对公账户向出租方支付了土地租赁费。 上述事实,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金转账记录予以证明。 指控对象张冠李戴,意欲何为? 事实上,在明康公司负责的劳务合同中,实施到2015 年 2 月,就已经完成了砂石的开采与打堆工作。 但是,由于江峰公司无钱支付劳务费,双方又协商用劳务费换取沙石的生产经营,并于2015年2月2 日,签订了《合作经营补充协议》。 该协议约定,由明康公司负责生产、加工、销售等工作,甲方只提取管理费和利润分成。 尽管协议如此约定,但案涉“非法使用土地”,在上述协议中,并未约定由江峰公司转租给明康公司。从事实上来说,案涉土地的租赁方,仍然是江峰公司。 另一个重要的事实是,2017 年 9 月 16 日,丁万金等三名股东,在没有生产、加工、销售砂石的前提下,便与另一股东陈某协商退股,并签订了《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销售合同》,约定此后的砂石生产经营等业务由陈某一人独立经营,丁万金等三名股东退出。且截止到 2017 年 9 月16 日,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仍在江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的5 年租赁期内。 也就是说,在丁万金等人退出案涉业务所使用的土地时,该土地的实际租赁人仍然是江峰公司。 此外,造成案涉土地长期被占用未复耕的原因是,丁万金等三人退出公司后,承包人陈某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导致。 2017年12月中旬,明康公司的承包人陈某在转运砂石的过程中,遭到自由村一社的村民的暴力阻拦,并声称陈某挖到了他们的砂石,并向陈某索要高价赔偿,并不准继续转运,结果导致砂石未能及时运走。 丁万金表示,由此可见导致案涉土地被长期占用,显然与早已退股的自己无关。而且事实证明,在明康公司堆场上游长江边上300 米处,曾有一个砂石堆场,砂石运走后就进行了复耕,可见,案涉土地只要砂石运走是可以复耕的,但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声称土地被破坏不能复耕与事实不符。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南溪区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件时,对国企江峰公司作为案涉土地的租赁方这一关键、核心事实避而不谈,却张冠李戴,将板子错误地打到弱势的民营企业身上,这一选择性的执法,令人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丁万金明确表示,相关部门和领导应高度关注本案,督促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己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占用农用地违法,也是国企江峰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该将我这个做劳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拿来充当替罪羊
- B( Y( @0 J9 ^3 J0 T
n5 _9 z& Z. W6 Q' M N* 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