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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凌晨KTV包间被玩具手铐锁住 1人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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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4:40: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开玩笑俩朋友大打出手
2 v5 _  M0 S' ^8 V/ H2016年11月28日凌晨,张某和几个朋友在甘井子区一家KTV包间里唱歌喝酒。零点四十分左右,另一个也姓张,外号“老四”的男子带着一名女子“娃娃”来了,大家看到“娃娃”都愣了,没想到“老四”会带她来,气氛有点尴尬。' W9 P8 l( ~) A; d: Y3 F$ y0 a+ s
原来这名女子姓宋,朋友们一直想撮合她和张某,但前一段时间,两人为琐事发生矛盾不欢而散,此后没有再联系。
; s/ S* |0 {2 w. X进了包间后“老四”和“娃娃”就分别坐在了张某的两旁,张某不大乐意,嘴里嘟囔着“带她来干什么?”“你什么意思啊”……“老四”和宋女士听不过,跟他争吵起来。
9 J- Q- }. R: O随后,“老四”拿出一个玩具手铐,他先是把自己和张某拷在一起,过了一会儿又开玩笑地把张某和“娃娃”的手拷上了。没想到张某突然恼羞成怒,他猛地站起来敲碎一个空酒瓶,用手里的半截酒瓶子指着“老四”喊:“你耍我呢,信不信我扎死你,赶紧打开手铐。”7 B( [0 I- c' A) a' }
“老四”便松开了手铐,但张某怒气未消,朝着“老四”鼻梁骨就是一拳。这下“老四”的火气也上来了,站起来和张某撕打起来。3 v6 [' c+ r5 `2 l, L( T
1 S3 P5 ~7 o$ u. j6 J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 |3 K* P. C) ]一人被捅抢救无效死亡9 G3 |; H1 R  A4 u. w
两人扭打到包间门口,“老四”滑倒了又站起来,不一会儿又滑倒了。坐在地上看着弯腰准备攻击他的张某,“老四”的右手从裤子后兜里掏出一把弹簧折叠刀,按开后朝着张某刺去。/ @, ~3 F0 R# |/ c
包间里的其他人始终在拉架,终于把张某拉到包房外面的走廊时,大家才发现他的左胳膊上被捅了一个窟窿眼,胸前也都是血。众人马上打车把张某送到了医院,并拨通110报警。“老四”在医院交完钱后,把妻子叫了过来,自己则回到了自家面馆。, t$ P4 Y6 J1 k9 s  V$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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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3 w" P0 B, C, ^( V" I/ l+ @- s
    当天凌晨,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肺破裂、心脏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不到一个小时,警察在面馆找到了“老四”并将其带走。2016年11月28日,“老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4 J3 }9 v2 C' u7 U& x: J! h& z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 {1 E+ T6 o  b) I  b* @
    2017年9月6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老四”犯故意伤害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D, {3 g5 ]* |! Q  e1 j“老四”张某某辩称,他并未用手铐将宋某和被害人铐在一起,被害人先攻击自己,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是出于自卫造成被害人死亡,故其属于正当防卫。9 }: a" ~& ]! |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醉酒的被害人因自己和宋某的手被铐在一起,持半截酒瓶威胁张某某将手铐打开,其行为已对张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的严重危害,因此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范畴;作案工具未找到,仅有张某某供述用刀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张某某积极救治伤者。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老四”构成故意伤害罪。
    9 b3 M1 K& v6 P& ?; S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身体,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 D" [  j) w+ X( K  A  \7 A4 A# {1 C; L

    % P4 Q7 V. s7 O+ b* Q△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S9 C2 l) @0 s$ F9 l
    关于张某某是正当防卫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场多名证人证实,张某因不满“老四”用玩具手铐将其和宋某铐在一起,用拳头击打“老四”,继而二人发生厮打;证人夏某和庄某均证实,被害人张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时手中已无半截啤酒瓶。因此,两人在厮打过程中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都不具有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正当性要件,且在张某酒瓶已被夺走的情况下也丧失了防卫的紧迫性,而张某某却持刀造成被害人身体两处受伤,其中一刀深达胸腔,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2 n, Q; ], T; y1 X6 o. U2 \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有救助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予以处理。4 C" y$ S, U$ ^, t- S$ _
    法院判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Q. B, a4 g0 ?3 a) |  w,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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