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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屈锡武于2015年1月23日向法院提交的《特别情况说明》据权威信息,证人屈锡武就是金利典当行的时任法定代表人,也是大股东,一个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毫无证据的基础上,先后两次作出完全相反的证言,为什么法院就采纳了对朱某不利的证言,而对朱某有利的证言再加上那么多真实有效的证据,却被法眼直接无视?叙州区法院还将“刻舟求剑”在本案中完美应用,法院采纳的生效判决(2016川1502民初5334号)判决书虽然确实认定了:“朱某因到期未偿还金利典当行借款”,但这只是表述的到期当时未偿还,并不能认定这笔欠款以后一直未偿还。况且本案还有客观证据—转账流水和收条,表明朱某的确已经还清了本息。叙州区法院甚至还根据一个单方的“标注”来认定重要事实,金利典当行在收条上的标注:“按规定和法院意见办”,法院就凭这句话认定这些转账不是用于朱某偿还典当行的。这完全是主观臆断,曲解事实,典当行在收条上如何标注就能否认有那么多客观证据证明的朱某已还款的事实?2026年1月28日,在一审庭审互相发问阶段,某审判员以及宜宾农商行的代理律师对李小华采取诱导式发问,对李小华购房的事实提出各种质疑,造成了李小华情绪严重波动当庭发病,失语窒息的严重后果,法官才紧急打120将其送到医院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