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2023年4月才购买位于成都市金河路63号附1号的房屋,其登记档案严重错误,漏洞百出,所有资料表明登记中心就算无法证明其违规,至少也应该承担造成登记错误事实之责任。
/ B. q3 C8 B- _+ y' f5 `5 i 然而,本该登记中心承担责任、纠正错误,却强词夺理、诬赖合法产权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不予办理。. d" s, w! x2 A# j+ N
4 k+ s- ~1 J a 向规自局递交《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不动产登记单元重新认定申请》亦杳无音讯,不深入展开调查,包庇、袒护其下属登记中心。 }1 h* q! \% x/ c+ ~1 o) { v
- F6 f. q k" c9 L7 f2 o* j+ M$ P! O 于法:我已经提供原产权单位证明、多张图纸、楼上楼下结构一致的房屋事实都足以证明登记档案是错误的,而你们仍然要求提供《房屋原始户型设计图》,这一要求无明确法律法规之规定,也欠综合考虑,因为这个图纸并非所有房屋都必须有:成都市城建档案馆说当初自愿存储;青羊区规自局说不是所有房屋都要这个图才能修建;成都住建数据中心答应从历史、安全等多角度综合考虑实行就目前结构进行产权清理,而后被登记中心跨部门无理叫停,既然是可有可无之图,为何成为贵单位办理该案件的必要材料?
# R; e! e: H/ s2 R
: w" i, C. D) A5 W
, W: s" q2 a* l& _5 [6 B9 }6 O6 l2 } 于理:登记档案多处明显错误,居然发证了,我过户前也再三咨询登记窗口,居然多次过户没一个工作人员发现!是工作人员都不识字?还是所有工作人员都不仔细?还是登记中心故意放水?就算是登记中心所谓的原产权单位递交的资料错误,那也是登记中心和原产权单位造成的错误,是否是你们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我不需要知道。但作为现在合法的产权人,要求针对你们是违规也好、工作失误也罢造成这样错误的结果予以纠正,应该是合法、合情合、理。然而,你们一方面不让查相关资料,一方面非让我提供没有的资料,只不过是为了推卸责任、不作为而已,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6 K8 [$ _' h2 e$ a1 `. X8 ?8 i* o6 `9 q" |
国家颁布《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要让我们老百姓有法可以、有财富获得感、有财产拥有感、有幸福感。而我刚买的位于天府之国之心脏的房屋就成这个熊样,只有被你们这些玩弄权谋之人的愚弄之感、欺骗之感。0 f) L) O. ~/ `1 N2 g
# y" U3 i" C2 ^" o; p 呜呼哀哉,尔等忘乎所以,实乃人民之灾,国家之殇!! E d# u; X! h# ?4 X0 d5 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