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8]媒体报道相关新闻[size=0.8]2025年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丹徒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生父母诉讼请求。[size=0.8],2009年,镇江丹徒区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婴。夫妻俩都是农民,且两人已经有一儿一女,抚养第三个孩子较为困难,于是他们决定将小女儿送给别人抚养。夫妻俩通过村办工厂的负责人寻找收养人,很快工厂负责人通过亲属联系上冯女士、程先生夫妇,当时冯女士夫妇结婚4年多,一直未生育子女,他们在亲属的介绍下收养了女婴,但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9年,冯女士与程先生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离婚,约定女儿小媛由程先生抚养。两年后,冯女士通过法院要求变更小媛的抚养关系。同年法院判决小媛由冯女士抚养,程先生承担小媛每月生活费及教育、医疗费的一半。在这之后,冯女士与程先生因小媛的抚养费及债务清偿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来,程先生经多方打听,联系上穆某、胡某夫妇,并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小媛和穆某夫妇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穆某夫妇是小媛的生物学父母。穆某、胡某夫妇得知亲子检测结果后,将程先生、冯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其收养关系不成立。6 L+ P' c0 T$ c& C3 f
[size=0.8]2024年6月,镇江市丹徒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该案领养小媛的事实发生在2009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该法,小媛被收养时冯女士26周岁,不符合年满30周岁的收养条件,而且也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冯女士、程先生收养小媛无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size=0.8]李女士发声视频截图7 r9 o3 v/ n, a& B
[size=0.8]12月12日,李女士发布和姐姐(养父母家)的通话录音。其姐姐称,认与不认,都赞同李女士的意见,“咱俩就是相依为命,你认姐也是这么对你,你不认姐也是这么对你。”李女士在通话中表示自己不会认。 0 N; f0 t, c. R2 l7 M7 z7 F[size=0.8]13日,李女士告诉[size=0.8]记者,她去还10万元的时候,才知道这笔钱不是亲生父母给她的,而是亲生父母家的大姐给她的。在双方相约见面过程中,她当场把10万元还了回去,表示不会收这个钱,并向生母磕头以谢怀胎之恩。 - u A' h. `# }4 W6 d0 Q[size=0.8]李女士表示,这次还钱时从生父母处了解到自己被送养的原因。生母怀她时,家里已经有四个女儿,生父母与养父母是远亲关系,在一次闲谈中碰到,双方商议,如果生母生下儿子就留下,如果再生女儿就过继给养父母。: d: w1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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