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事件流程 [size=+0]录音笔求真相 [size=+0]2016年4月底,在骄阳贝儿东窑坊幼稚园上托班的3岁男孩壮壮(化名)说老师打他。为弄清真相,妈妈郭女士买了录音笔装在孩子兜内。 [size=+0]老师在娃头上放鞋 [size=+0]郭女士听录音发现,6月20日,老师吴某把鞋放在孩子额头上,还说了很多侮辱和恐吓小孩的话。随后郭女士向碑林区教育局进行了反映。 [size=+0]家长索赔8万 园方说是敲诈 [size=+0]考虑到孩子受到了心理伤害,郭女士提出8万元赔偿,幼稚园不同意,双方多次报警,未得到解决。2016年6月30日,园方表示,不能接受家长的“敲诈”,愿意走法律渠道。 [size=+0]不服一审判决 园方上诉 [size=+0]随后,郭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63820元等。一审判决幼稚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幼稚园不服,提出上诉。 [size=+0]2017年4月17日,西安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3龄童午休不睡觉,老师在娃头上放鞋,还有一些辱骂孩子的语言和不当行为。2016年7月1日华商报A04版报道了此事,之后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进行了公开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骄阳贝儿东窑坊幼稚园及3位老师向幼儿赔礼道歉,幼稚园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size=+0]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 [size=+0]认为未对幼儿侵权 事发后,因与幼稚园无法达成一致,家长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3820元等。 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东窑坊幼稚园教师有辱骂原告、午睡时让原告额头顶鞋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被告幼稚园及吴某等三位老师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幼稚园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幼稚园方面提出上诉,认为并未对幼儿实施侵害其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行为,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同时认为碑林区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受到“严重程度”不加以界定,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法无据。 [size=+0]幼儿被辱骂伤害事实清楚 [size=+0]终审维持原判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幼儿入托时年仅2岁半,托班老师未正确行使其作为老师耐心照顾、悉心引导的职责,采取辱骂、额头顶鞋等不当行为来约束孩子的行为,给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该事实有录音、视频资料、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碑林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等充分证据材料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幼稚园提出老师的行为只是为了引导教育,不属于侵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确引导教育幼童的范围,已实际侵犯了幼儿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虽然幼儿所受伤害没有明确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但受到的伤害是客观事实,其所受伤害的严重性,正常自然人都能够合理推断,故不支持幼稚园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ize=+0]拿到判决 [size=+0]孩子妈妈终于踏实了 5 V7 \& F Q7 C5 P7 ]: L$ Y0 P
: u" s# i D5 r
6 X- G4 b0 l3 j/ ]“心里终于踏实了。”昨日,拿到终审判决的郭女士说,“放鞋”事件至今已近一年时间,中间还经历了对方上诉,确实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自己和家人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之所以坚持,就是为了给孩子要一个说法,要一个公道,也教育幼儿园能够学会尊重孩子。她自己也是一名教师,教师首先要有师德,要尊重每一个学生,即使是幼儿,也有人格尊严,不能纵容某些机构或个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伤害。 郭女士说,已4岁多的儿子目前在另一家幼儿园上学,和老师、同学们都相处得很好,还告诉妈妈说他喜欢上了幼儿园。
$ s/ L; e2 E) `6 }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 S7 n9 a! V0 [9 k1 b+ i1 [ |